來源:華西都市報
2017-06-25 13:12:06
6月24日上午11點過,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急診重癥監護室內,徐女士看著病床上口中插著管子的兒子,眉頭緊皺、滿眼擔憂。前一天,8歲的小文(化名)騎共享單車時不慎摔傷,造成肝臟破裂。雖已連夜完成肝臟切除手術,但小文目前仍未度過危險期。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未滿12周歲兒童禁止騎自行車上路。為杜絕此類事故,各大共享單車平臺也相繼采取實名認證,12周歲以下用戶無法注冊開鎖。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像小文這樣的孩子騎共享單車上街的情況還是屢見不鮮,相關事故亦頻頻發生。
到底誰該為騎行共享單車受傷的兒童負責?
家長講述/
兒子騎單車摔傷,肝臟被切除1/3
“娃兒騎車摔傷啦!”23日下午6點過,還在上班的徐女士接到母親的電話,得知兒子騎共享單車時摔傷了。掛斷電話,徐女士和丈夫立即趕往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當晚8點過,兩人在急診室看到了兒子,“沒有外傷,神志清醒,只是面色蒼白,沒有精神。”
徐女士告訴記者,小文今年8歲,平時住在成都市天府新區合江鎮,由爺爺奶奶照顧。事發時,老人并不在小文身邊。
“車子已經被人打開了。”由于沒有大人在場,徐女士至今也不清楚兒子是怎么摔的。她唯一確定的是,小文并無手機,無法注冊開鎖,“車鎖原本就是開著的”。
華西醫院急診科醫生說,小文送進醫院時出現貧血癥狀,后診斷為肝臟破裂引發的大出血。當晚,醫院為小文進行了肝臟切除手術,“大概切掉了三分之一”。目前,小文仍未脫離危險期。
記者調查/
問題頻發,諸多對策避開身份審核
記者從院方了解到,近期醫院接到多個因騎共享單車受傷的兒童,小文是其中傷情比較嚴重的一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記者了解到,為了避免12周歲以下兒童使用單車,各大共享單車平臺已逐步采取實名認證,審核發現用戶未滿12周歲,則無法注冊開鎖。
記者隨后聯系到涉事共享單車運營方。工作人員表示平臺已按照國家“12周歲以下兒童禁止駕駛自行車”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我們的車身和APP上都有警示標語。而且,未滿12周歲的使用者也無法通過APP身份審核,進而無法注冊開鎖。”
而針對“車鎖已被打開”的問題,該工作人員表示公司正在逐步將原來的機械鎖優化為智能鎖。此外,公司運維人員在日常監測中,看到車鎖損壞的情況,也會及時更換。她還介紹,平臺已聯合社區、學校等進行宣傳,“我們也希望家長可以盡到監護責任,告誡12周歲以下兒童不要騎單車”。
與此同時,記者登錄多家共享單車租車平臺,在認證頁面輸入了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的身份證號,點擊確認后,頁面彈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您當前不滿12周歲,不滿足用車條件”的相關提示。
“但小孩子依然有辦法騎到單車。”另一單車運營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有的小孩會用家長的手機掃碼開鎖,而有的市民使用后未將鎖歸位,也會給小孩子以可乘之機。
此外,記者搜索發現,網站上更傳播著各種破解密碼鎖的技巧,聲稱“小學生一分鐘破解,一按就開鎖,單車免費騎”。
/律師說法/
孩子監護人應負主要責任
即便共享單車平臺已進行身份審核,但依然無法杜絕兒童使用單車。遇到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到底誰該負責?
“小孩的監護人應負主要責任。”廣東正大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閆耀起解釋,根據《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因此,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若出現小孩摔傷的情況,監護人肯定是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職責,應對孩子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
而對于共享單車運營商的責任認定,閆耀起認為要分兩種情況看待:其一,如果運營商對注冊用戶進行了身份審核,且單車不存在質量問題,則運營商不應當對小孩的摔傷承擔責任,但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對小孩給予補償。其二,若運營商未進行身份審核,或單車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包括設計缺陷、質量瑕疵、他人使用后損壞未及時修復等,運營商應當對小孩的摔傷承擔相應的責任。
建議單車涂噴兒童禁用標識
針對12周歲以下兒童使用共享單車頻頻受傷的情況,一步單車工作人員希望家長盡到監護職責,并在家庭和學校教育中加大宣傳,告誡12周歲以下兒童不要使用單車。而閆耀起則認為,共享單車運營商應逐步完善單車使用時的密碼驗證技術,避免兒童通過非正常途徑開鎖使用。此外,他建議運營商應在單車上噴涂明顯的“12周歲以下兒童禁用”的標識,充分盡到提醒義務。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見習記者 曹菲 記者吳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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