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網
2017-10-31 14:08:10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要借用館藏一級文物,或將不再需要經過行政審批,就能放行。
10月31日,文物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取消了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審批,規定“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現行文物保護法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而修正案草案則規定,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為何擬取消這一行政審批?國務院法制辦黨組書記、副主任袁曙宏在作文物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會計法修正案草案、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說明時說,考慮到這些行政審批管理的事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制定規范和標準、隨機抽查和日常巡查、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和信用管理系統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遂擬取消。
現行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袁曙宏說,為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修正案草案將上述的文物保護措施審批由項目核準的前置審批改為并聯審批。
修改后,對于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的,文物保護措施審批不再作為建設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只需在項目開工前完成,與項目核準并聯辦理,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原標題:文物法修正案草案:文物單位間借用館藏一級文物擬取消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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