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晨報
2018-03-08 03:57:03
五問險企股權新規
保監會:讓真正想做保險的人進入保險業
只要有錢就能通過各種辦法進入保險業,這條路今后將行不通了。中國保監會昨日發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本著“讓真正想做保險的人進入保險業”的原則,進一步提高了準入門檻。《辦法》于2018年4月10日起實施。
《辦法》針對股東虛假出資、違規代持、通過增加股權層級規避監管、股權結構不透明等現象,進一步明確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豐富股權監管手段,加大對違規行為的問責力度。
“從這兩年的情況看,行業中間發生的一些問題很多與股權辦法高度關聯。”保監會發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鋒在昨天的發布會上表示,“股權管理辦法從原來37條調整到現在修改完善以后的94條,把目前行業出現的問題都盡可能涵蓋在里面了。”《辦法》有利于彌補監管短板,整治市場亂象,防范化解風險。
1 如何進一步嚴格股東準入?
行業背景、經營記錄、既往投資都要看
《辦法》進一步提高了準入門檻,規范投資入股行為,防范不正當利益輸送和各類風險,確保“保險業姓保”。
一是嚴格準入條件,在財務狀況、出資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特別是對控制類股東加強適當性核查,對其行業背景、履職經歷、經營記錄、既往投資等情況嚴格考察評估;二是設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明確規定了股權結構不清晰或存在糾紛的、有過代持記錄等投資人不得投資入股;三是禁止具有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在公開市場上有不良投資行為記錄、曾經有不誠信商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等情形的投資人成為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四是在財務指標外,對股東的專業能力提出要求。
2 如何強化股權結構監管?
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三分之一
《辦法》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時,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控制類(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決權對股東會的決議有控制性影響)、戰略類(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決權對股東會的決議有重大影響)、財務Ⅱ類(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財務Ⅰ類(持股比例不足5%)四個類型,并以此為基礎進行制度設計。類別不同,資質要求不同,審查重點不同,施加的監管措施也不同。
3 投資資金有什么要求?
投資保險公司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為了防范用保險資金通過理財方式自我注資、自我投資、循環使用,《辦法》明確要求投資保險公司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加強對入股資金真實性審查。
一是明確了自有資金應以凈資產為限;二是通過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不得用于投資保險公司的資金類型;三是明確監管部門可根據穿透式監管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自有資金來源向上追溯認定。
4 對股東行為有什么要求?
不得將保險公司作為提款機
對股東行權過程嚴格監管,要求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不得與保險公司進行不正當的關聯交易,不得利用股權質押違規代持、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移股權,防止不正當利益輸送、將保險公司作為提款機等各類風險行為。
關于入股數量,《辦法》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只能成為一家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成為控制類股東和戰略類股東的家數合計不得超過兩家。關于持股年限,規定了控制類股東五年內不得轉讓股權,戰略類股東三年內不得轉讓股權,財務Ⅱ類股東二年內不得轉讓股權,財務Ⅰ類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股權,目的在于防止投資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險主業經營。
5 如何進行穿透式監管?
股東應逐層說明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
《辦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可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進行實質認定。
一是要求股東應逐層說明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一致行動人關系;二是在股東資質方面,規定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三是在資金來源方面,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機構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四是在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監管方面,要求主業為投資保險公司的股東,其實際控制人變更的,變更后的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股東的條件。北京晨報記者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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