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晨報
2018-03-14 10:50:03
海淀法院斷案
雖然國家三令五申強調網絡平臺銷售的食品要符合相關標準,但總有一些商家為了利益鋌而走險,甚至販賣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近日,海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網絡販賣河豚魚的案件,最終商家被判十倍賠償。
販賣三無禁售商品
2017年2月,鄭先生通過某互聯網平臺在吳先生開辦的網店上購買了野生河豚魚干130斤,該魚干每斤單價32元,鄭先生共計支付價款4160元及快遞費6元。鄭先生收到上述產品后發現,該涉案產品為散裝狀態,由塑料袋包裹,且無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之后,經其查詢發現,因河豚魚含有毒素,食用風險均較大。據此,鄭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吳先生退還貨款并進行十倍賠償。
訴訟中,鄭先生提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信訪辦公室給其出具的相關答復,答復中明確確認野生河豚魚屬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答復明確,不得將野生河豚魚作為食品銷售或作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魚干等食品進行銷售。
法院認定涉案商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此外,涉案商品外包裝上未標注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等信息,亦屬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吳先生作為經營者,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未標注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項信息的行為,構成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最終,法院判決吳先生向鄭先生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法官:明令禁止銷售
海淀法院民四庭法官宋碩表示,因野生河豚魚含有河豚魚毒素,且風險不可控的原因,為防止因使用河豚魚引發食物中毒,自上世紀90年代起,國家有關部門即明令禁止銷售、食用鮮活野生河豚魚。
本案中,吳先生所銷售的野生河豚魚干并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此外,《食品安全法》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據此,吳先生有權主張十倍賠償金。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原標題:網售野河豚干遭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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