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微信公眾號
2018-08-18 14:48:08
原標題:35套房6輛車4000萬家財,卻為40萬車貸躲了十年…這兩口子火了
山東煙臺有對夫妻
他們有35套房6輛車
合計人民幣4000多萬元的資產
可40萬的車貸他們硬是拖著不還
躲了整整十年……
8月13日上午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發布通告
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
就發布了一起這樣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為躲40萬車貸
夫妻倆想盡招數
2002年,姜某和其妻孔某某向煙臺某銀行借款40余萬元用于購買車輛,事后,姜某和孔某某未如期還款,銀行便將二人訴至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姜某和孔某某歸還相應本金及利息。
2005年立案執行后,由于查找不到被執行人姜某及孔某某下落,其名下也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10年間,申請執行人和執行法院一直在尋找二人下落,查找其財產情況。他們就好似人間蒸發了一樣,什么都查不到。
一晃十年過去了,終于在2016年迎來轉機……
2016年1月,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遞交三份韓國公證文書,證明二人在國外擁有房產及車輛,申請恢復執行并要求對兩被執行人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
經查明,姜某和孔某某在2006至2016年間,多次更改姓名,辦理虛假戶籍和身份證明,并在2002年至2005年又有多起借貸糾紛。
為逃避執行,2006年至2016年間,姜某單獨或伙同孔某某將房產35套、汽車6輛、車庫3個、車位2個、現金661萬余元隱匿,并無償轉讓房產2套,財產總價值合計人民幣4000余萬元。
即使躲過了10年,但他們終究躲不過法律。
2017年12月,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兩被告人更改姓名、長期隱匿在外,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隱匿的財產達數千萬之多,其情節特別嚴重,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姜某、孔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
類似的案件還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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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贈親戚逃避執行
這伙計獲刑六個月
2006年5月19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曹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李滄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曹某某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劉某某租賃費人民幣63850.85元;如被告不能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費用,則額外支付違約金人民幣7000元。
調解書生效后,曹某某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劉某某向李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李滄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立案執行,并向曹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法律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李滄法院先后對其采取拘留、搜查、查詢等措施,未查找到曹某某可供執行的財產,劉某某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
2006年11月29日,李滄法院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后法院查明,2008年8月22日,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向曹某某出具了證明,證明曹某某于2002年12月11日以146422元的價格購買了位于膠州市蘭州西路東苑綠世界小區13號樓一單元401戶的房產,曹某某于2008年11月3日取得了該房產的房產證。
2008年11月14日,曹某某與曹某(系曹某某的堂妹)簽訂贈與合同,將該房產無償贈與曹某,并到膠州市公證處對該贈與合同予以公證。后曹某某將該房屋的產權過戶給曹某。2010年,曹某將該房產以人民幣20萬余元的價格賣給他人。
因被執行人曹某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李滄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曹某某移送公安偵查。
2017年7月28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向李滄法院提起公訴。開庭前,曹某某付清判決書中確定的全部還款義務。
經審判,2017年11月20日李滄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來源:廣州日報,綜合長沙晚報、半島都市報、齊魯晚報、浙江法院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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