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紅網
2018-08-21 10:52:08
讀者近日反映,她們的產假僅98天,而正式民警的產假為158—180天,為何她們的產假“縮水”了?惠安縣公安局政工室回復,女協警因為不是公務員,目前只能按照女職工相關規定來停產假,其產假的依據是2012年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即“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若難產可增加產假15天”,而且也有其他單位執行這個標準。(8月20日泉州網)
推行“全面二孩”,“生娃是家事,也是國事”,生娃的確需要一定時期的產假,但是爭論“產假多少天”卻毫無意義,這是因為,就算給民眾3年產假,也沒有幾個民眾敢大膽休假,鼓勵“全面二孩”,需要“真金白銀”,絕不需要不務實的空談。
首先,產假158—180天的依據先天不足。國務院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這是上位法。《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產假為158—180天,這是下位法。如同“善待二孩,重罰三孩”一樣,單位執行上位法沒有錯,錯在相關的法律打架,法律修改滯后,卻把難題交給了執行者和民眾,自然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各自選取對自己有利的解釋。
其次,產假158天完全可能陷入假大空的范疇。158天基本成了各省延長產假的標配,可是女工敢休158天嗎?兩個女孩生育二孩,不約而同地選擇三個月后上班,產假工資2400元,在當地不算低,可是保姆費需要3000元以上,而且保姆難請。單位沒有積極性再提高產假工資,如果不是大富大貴家庭,幾人敢于把產假休完?考慮到保工作和生活收入等問題,有幾個女工受得了,能不提前上班嗎?
再者,雙重標準是殘酷的現實。“同工同酬”是理想主義,最先實行的反而是企業,招工不易,打破壁壘,可以同樣晉級晉職,評先評優。但行政事業單位則另當別論。有編制和沒編制,協警和正式民警是兩碼事,他們的工資待遇,福利待遇等有區別,這是普遍現象。比如,一些醫院沒有編制的護士,就只能靠多加班提高收入。按公務員管理和按勞動合同管理是兩碼事,要求享受同等產假,不現實。
最后,沒有“真金白銀”作后盾,產假只能淪為空談。假期陷入“假”期,屢見不鮮。比如國務院探親假制度自1981年3月14日出臺,多年來就一直被空置,很多員工沒有好好休過探親假。企業一個蘿卜一個坑,國家和政府只給假,不給錢,不利于休假,民眾缺錢,不敢休息,企業缺錢缺人,沒有鼓勵休假的動力。制定計劃生育扶助保障補助國家基礎標準等還在路上,民眾哪里敢大膽休假呢?
為了配合“全面二孩”,各省出臺了男方照顧假(或護理假),假期在15—20天,可是有幾個能落到實處?比如某省有類似規定,但是基層不執行,要求休公休假護理。很顯然,再多的假期,如果員工得不到實惠(如政府發放兒童保障金等),企業得不到實惠(如給企業減稅,像發放穩崗補貼一樣給企業發放生育補貼等),再多的假期都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如果政府拿出“真金白銀”,建立完善的暖心機制,讓員工滿意,讓企業滿意,還怕產假落不到實處嗎?
文/李云勇
(原標題:爭論“產假多少天”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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