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
2018-09-12 09:26:09
大鬧南站安檢,還稱警方不應“插手”
在高鐵車站與安檢人員和執勤民警發生爭執,企圖逃避安檢直接進站乘車,這樣的行為后果是什么?一名女子在南京南站以身試法,換來的是行政拘留五日的結果。她卻認為此次糾紛屬民事范疇,公安部門不應“插手”。最終,法院的判決,為她上了一課。
通訊員 南鐵法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2017年3月,雷某(化名)帶兒子到南京南站乘坐火車。但在進站安檢時,雷某認為安檢員態度不好,遂與之發生爭執,將其工號牌撕下拒絕歸還。正在車站值班的另一位安檢員和執勤民警來到現場進行協調處理,雷某又與他們發生爭執,將另一名安檢員的工號牌撕下。爭執過程中,雷某不聽勸阻,對民警和安檢員進行言語威脅,并用手中小包揮打民警和安檢員,造成現場秩序混亂。在民警告知其涉嫌阻礙執行職務,并對其口頭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處理后,雷某拒絕服從,繼續用小包揮打民警,并趁亂走上電梯到達候車室二樓。
在候車室二樓,增援民警使用手銬將雷某強制傳喚至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受調查處理。當天,上海鐵路公安局南京公安處立案受理該案。在依法詢問雷某及在場證人后,南京公安處以阻礙執行公務,向雷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書對雷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事后,雷某認為其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是民事合同法律關系,此次糾紛亦屬民事糾紛,公安部門不應當以阻礙執行職務為由將其拘留,遂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南京公安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告南京公安處則辯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
法官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是否存在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本案中原告認為其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公安部門不應當以阻礙執行職務為由將其拘留。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安全檢查行為實際上屬于廣義的行政行為。《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系國務院交通運輸部所制定的部門規章,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執行安全檢查系受規章所授權。在此場合鐵路運輸企業屬于行政主體(規章授權的組織),所為安全檢查行為屬于廣義的行政行為。其次,公安民警維護車站治安秩序的行為屬于執行職務,原告阻礙了該職務的執行。
綜上,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駁回雷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雷某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就此表示,鐵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安全事關重大,旅客應當積極配合安全檢查,將安檢視為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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