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2018-12-29 16:07:12
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經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簽署部長令發布,將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安部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相關情況,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主持發布會,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局長張向寧、副局長韓超出席發布會,并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從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不斷邁出新步伐,取得新成就,為實現“我國社會大局保持長期穩定,成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國家之一”作出了突出貢獻。但是,近年來,一線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遇阻撓執法、暴力抗法、造謠誹謗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對公安民警人身安全和個人聲譽造成嚴重侵害,也極大地損害了國家法律尊嚴和公安機關執法權威,還嚴重干擾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責使命。
張向寧通報,改革開放40年來,全國共有1.3萬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犧牲,為公安事業獻出了寶貴生命。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里,全國公安民警因公犧牲2003人,因公負傷或致殘2.5萬人,其中,2017年犧牲361人,平均年齡只有43.5歲。這些流血犧牲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于民警在執勤過程中受到暴力襲擊、報復傷害、妨害阻礙所造成的。僅2017年,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執法權益案(事)件1.3萬起,處理侵害行為人1.8萬名,為1.6萬名民警提供救濟、恢復名譽、挽回損失。
《規定》明確,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民警依法履職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對民警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不得作出處分或者免職、降職、辭退等處理。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督察長為主任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其辦公室設在警務督察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新聞發布機制,協調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民警因公負傷緊急救治暢通機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通過聘請法律顧問、專職律師等形式為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法律服務。
《規定》還明確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具體情形、處置要求,對民警受到侵犯后的申請救濟、案件督辦、職務行為認定、澄清證明以及落實相關工作責任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將警務輔助人員、民警近親屬一并納入保護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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