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9-08-28 09:58:08
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審被告人毛志堯交通肇事再審一案,對毛志堯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法院再審查明:2017年9月3日晚,原審被告人毛志堯與親屬聚餐飲酒,21時許回家休息。23時許,毛志堯的妻子突發疾病,毛志堯和其兒子乘坐出租車將妻子送至隴西縣第一人民醫院醫治。毛志堯親戚駕駛陜AJ19C7號小型轎車到醫院幫忙。毛志堯安排妻子住院后,駕駛陜AJ19C7小型轎車欲回家取衣物。9月4日4時40分,毛志堯駕車沿隴西縣鞏昌鎮崇文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恒力大廈附近路段,撞上正在道路上打掃衛生的隴西縣綜合執法局鞏昌環衛管理站職工被害人宋曉玲,致宋曉玲創傷性休克死亡。毛志堯撥打110報警電話,并在事故現場等候處理。經鑒定,毛志堯血液中檢出乙醇,平均含量為268.15mg/100ml;陜AJ19C7號小型轎車事故發生前轉向裝置、制動系統安全技術狀況正常,事故發生前的行駛速度約為51-55km/h。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毛志堯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限速40km/h的路段以51-55km/h的速度超速行駛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宋曉玲無責任。
案發后,原審被告人毛志堯認罪悔罪,積極籌款進行賠償,獲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再審期間,被害人親屬仍諒解毛志堯。
隴西縣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毛志堯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毛志堯交通肇事后立即報警,并在事故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毛志堯案發后認罪悔罪,并積極籌款賠償,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和刑事和解的有關規定,依法可從寬處罰。綜合考慮毛志堯自首、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以及社區矯正部門出具的對毛志堯可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毛志堯符合法定的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毛志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聞多一點】此前報道:工商局干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免予刑罰,引起爭議
1月25日,甘肅省定西市隴西縣紀委監委通報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典型案例,其中“縣工商局干部毛志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通報引發網民關注。
該通報中顯示:
2017年9月4日,縣工商局干部毛志堯醉酒駕駛小轎車在鞏昌鎮崇文路恒力大廈附近將正在打掃衛生的環衛工宋某某碰撞致死。
2018年3月2日,隴西縣人民法院判決毛志堯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2018年3月27日,毛志堯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堯受到政務撤職處分。
1月30日,央視“法治在線”報道了隴西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毛志堯交通肇事案有關情況,毛志堯被判免予刑事處罰引起社會廣泛質疑
1月30日《法治在線》:工商局干部醉駕致人死亡 為何被判免刑罰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通報:一審判決明顯過輕
對此,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對該案具體情節、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研判,對承辦檢察官發表的不當言論進行調查,就該案相關情況作出如下通報:
一、對社會各界的關注、批評,檢察機關虛心接受。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是檢察機關履行好法律職能的重要保障。
二、經過閱卷審查和對案件事實、證據、具體情節及判決的研判,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毛志堯交通肇事案”一審判決免予刑事處罰明顯過輕,已責成定西市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要求依法糾正原判錯誤。
三、隴西縣人民檢察院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的有關表述,是不當的、錯誤的。對此,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已責令隴西縣人民檢察院和承辦檢察官作出深刻檢討,進行認真整改。對檢察官發表不當言論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們深表歉意。
甘肅省檢察機關一定認真總結教訓,牢固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在黨中央和省委的堅強領導下,自覺接受監督,忠實履行職責,依法、公正處理每一件司法案件,為保障法律的統一、尊嚴、權威和正確實施,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貢獻。
隴西縣人民法院決定進行再審
“隴西縣人民法院”官方微博2日晚發布消息,隴西縣人民法院關于毛志堯交通肇事一案評查情況通報如下:
2019年1月25日,隴西縣紀委監委通報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醉駕酒駕典型案例中,毛志堯交通肇事一案受到多家媒體廣泛關注和報道。為確保案件公平公正,回應社會關切,我院于2019年1月26日啟動了對本案的評查工作。
根據評查結果:我院決定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
非常感謝社會各界對我院工作的監督。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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