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北日報
2020-02-23 12:30:02
當前,抗擊疫情正處于關鍵時期,然而,一些信息真真假假,謠言混雜其中,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極大干擾。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梳理發現,圍繞疫情防控的網上謠言,主要分為幾種:散布不實疫情信息;傳播沒有依據的防治知識;將過去發生的突發惡性事件移接到疫情防控時期;將一些音視頻和文章斷章取義制造社會矛盾,等等。媒體為此還開設了辟謠專題、較真平臺等,及時糾正以正視聽。有的謠言散布太快,已產生不良影響。
【案例】
2月3日晚,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有消息在網上流傳,稱:“周邊部隊開始集結,各連鎖酒店全部被政府征用,如果10號疫情不好轉,解放軍進城全面接管, 每天的菜解放軍按你家人口按需配給送你家里,封戶。”該消息很快在網上網下傳播,有市民涌進超市大量購物。警方經調查,查明系38歲男子李某在網上發布該消息,并于4日將李某抓獲。李某交代所發布信息是自己編造,因涉嫌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專家說法】
樂虹(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醫藥衛生管理學院教授、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湖北省衛生法學會副會長):
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明確了突發疫情期間嚴打的20類30個罪名犯罪行為,其中就包括“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轉發朋友或網上一些后來被證實為虛假的信息,也有責任嗎?
有責任!根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人人共同營造科學防治、理性應對的社會氛圍,就是對疫情防控的最大支持。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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