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商報
2020-02-27 14:46:02
本報記者李海洋
2月24日通過并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明確,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有關學者進一步建議,立法要堅持公益利用原則,禁止所有野生動物的商業性人工繁育和利用。
現階段,我國的野生動物養殖大致分為四類:皮毛野生動物的養殖、食用野生動物的養殖、實驗野生動物的養殖、觀賞野生動物的養殖。其中,對食用野生動物的養殖,西北政法大學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李堅強建議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措施。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教授錢葉芳更是建議,立法禁止所有野生動物的商業性人工繁育和利用。日前,《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對二位學者分別進行了專訪,傾聽他們針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進一步的具體建議。
終止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
符合全國人民的安全利益
記者:您主張對食用野生動物的養殖產業采取“一刀切”禁止,具體是怎么考慮的?
李堅強:全國人民的安全利益和國家的安全利益高于任何商業利益。當然,禁止食用野生動物養殖和買賣,也要求有關部門給進入這個行業并無違規行為的經營者提供轉產的補貼。
17年前的“非典”,由感染了SARS病毒的果子貍被指傳染了野生動物買賣者,而后傳染了更多的人。遺憾的是,當年“非典”還沒有結束多久,就有某農業大學的研究團隊為人工養殖的果子貍“平反”,用“科學”證明人工繁殖的野生動物是安全可食的。結果,有了這個“科學”依據,野味交易市場被允許重新開放,幾十種所謂馴養繁殖成功的野生動物被允許買賣和食用。食用野生動物的商業化養殖和買賣行為,得到了2016年修改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認可和支持。于是,讓少數大型養殖戶獲得巨額利潤的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其發展態勢像脫了韁的野馬,一發不可收拾。
記者: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目前是怎樣的規模?
李堅強:食用野生動物的養殖在我國目前野生動物養殖的四個板塊中雖然并不是最大的,但其數值較大。東北林業大學馬建章教授主持編寫的中國野生動物養殖產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報告提供了權威數據——2016年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總產值達到1250億元。如果按每年6%的增長速度計算,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2018年的總產值就有1400多億元。可是,新冠肺炎暴發以來的兩個月時間里,我們的損失何止1400億元?
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2018年的估計總產值,不到我國當年91萬億元GDP的0.16%。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在2016年雇傭了622萬人,不到當年我國9億勞動力總數的1%。從整體上說,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對我國經濟和就業的貢獻,還是很小的。
將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的利益置于人民群眾的安全利益之上,不符合國家的整體利益。如果采取“一刀切”禁止養殖食用野生動物,我認為是有利于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
記者: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為什么會成為引發大疫病的根源?
李堅強: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涉及人工圈養、短途或跨省運輸、市場交易和餐館宰殺處理等諸多環節,其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對公共衛生產生威脅。
大量的野生動物集中繁殖、飼養并聚集在有限的空間里,幾十只甚至幾百只動物一起被圈養在擁擠的環境里,它們一旦患病,必然會引起交叉感染。一些在野外捕捉來的、攜帶病毒的野生動物,在經過長途運輸后被送入圈養和聚集的環境里,其攜帶的病毒就有了通過交叉感染得以變異的時機。
準確地講,對人類的健康產生威脅的,不是野外攜帶病毒的野生動物個體,而是從野外捕捉野生動物進行人工圈養的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
檢疫空白盜獵洗白
人工養殖制度存隱患
記者:您也主張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過程中,立法禁止所有野生動物的商業性人工繁育和利用。您是如何考慮的呢?
錢葉芳:到目前為止,社會各界的關注焦點集中在野生動物的食用上,而忽視了藥用、皮毛獲取等其他利用方式。實際上,無論是SARS病毒還是新型冠狀病毒都不是在烹飪后吃出來的,因為病毒不耐高溫。多數情況是在宰殺的過程中人們感染了野生動物攜帶的病毒,而食用、藥用、皮毛獲取等等,宰殺都是必經的環節。因此,如果保留商業性人工養殖制度,很可能留下“制度性隱患”。
我建議立法禁止所有野生動物的商業性人工繁育和利用,有五大理由:一是有利于避免發生制度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二是有利于維護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宗旨;三是有利于緩解養殖業和皮草行業的環保壓力;四是有利于野生動物養殖產業的轉型和人工替代品的研發;五有利于避免出現無效的執法,降低執法成本。
記者:您認為如果保留商業性人工養殖制度可能留下“制度性隱患”。“制度性隱患”是指什么?
錢葉芳: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產業普遍存在檢疫空白、盜獵洗白、養殖污染、動物虐待等問題。
人工繁育支持者認為,有嚴格的檢疫標準和規范的經營程序,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可納入家禽家畜管理范圍。但是,何來嚴格的檢疫標準?野生動物在動物防疫法上只有產地檢疫要求,而野生動物保護法與動物防疫法產生脫節問題,此可謂“制度性風險”。
公開的信息顯示,目前我國只頒布了生豬、家禽、反芻動物、馬屬動物、犬、貓、兔、蜜蜂等約10種動物的產地檢疫規程,野豬、野禽等可對應參照上述規程進行產地檢疫。這就意味著,對絕大多數的野生動物連產地檢疫都無法進行。
有關部門之所以不制定野生動物屠宰檢疫規程,首先是因為野生動物的種類太多,不可能一一分門別類制定;其次是因為野生動物屠宰是小眾的而非大眾的,沒有必要制定;最重要的是因為人類對野生動物所攜帶的病毒及其傳播方式的了解還十分有限,所以無法制定針對性的屠宰檢疫規程。
目前大家達成共識的是,病原體并不考慮和挑剔宿主動物是野生的還是人工繁育的。由于無法避免野外取種和盜獵洗白等問題的出現,人們無法有效地阻擋自然界中不斷變異的病毒,人工養殖野生動物的檢疫標準即便制定,也存在風險。
記者:您提到盜獵洗白問題難以避免,盜獵洗白也屬于制度性缺陷嗎?
錢葉芳: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是一種制度性缺陷。有關部門發放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和“經營利用許可證”往往會成為盜獵者用于洗白的道具。
目前國內存在非法倒賣野生動物的利益鏈條:盜獵者將野生動物賣給中間收購商,中間商又賣給更大的收購商,大的收購商往往擁有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他們將非法捕捉和收購的野生動物洗白為合法產品后再運送到各個市場進行交易。對一般人來說,很難辨別被交易的動物是野生的還是養殖的。
在盜獵洗白案件中,目前的技術無法鑒別涉案動物是否來自野外,這給舉報和監管工作帶來障礙。對于盜獵行為,林業執法部門力量有限,很難監管到位,一些地方的瀆職現象比較嚴重,多年來主要依靠野生動物保護志愿者四處奔走。
記者:此次野生動物保護法啟動修改,您的具體修改建議是什么?
錢葉芳:首先,我建議修改立法宗旨,將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納入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指導思想。其次,我建議修改基本原則,將第四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中的“規范利用”修改為“公益利用”,將人工繁育限于科學研究、物種保護、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有關公益利用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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