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2020-03-08 04:13:03
□本報記者梁平妮本報通訊員鄒媛媛張豪杰
2月20日,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庭審系統在線開庭審理被告人單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對單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據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發布以來青島地區首例該類刑事案件。
2019年11月20日20時40分許,單某某因婚姻與事業不順,在位于即墨區溫泉街道辦事處某公寓八樓的家中飲酒消愁,單某某越喝越憤懣,開始打砸家中桌椅、自行車等物品,并持啤酒瓶將窗戶玻璃砸碎,向窗外扔啤酒瓶,公寓保安聽到啤酒瓶破碎聲遂到單某某家中查看,單某某不聽勸阻執意為之,保安人員無奈在樓下維持秩序,提醒路過的居民繞道而行。后公寓工作人員報案,單某某被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單某某酒后從公寓八樓向窗外拋擲啤酒瓶,樓下為人行道并有來往車輛,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慮到其所在公寓入住率不高,人員并不密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認罪認罰,經判前社會調查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遂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及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法官表示,高空拋物、墜物涉及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一直為社會廣泛關注。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刑事案件時會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定性,可能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等罪名。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引以為戒,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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