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網
2020-07-01 16:44:07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7月1日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案件行使管轄權的規定。
法律列出三種:(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復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了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沈春耀表示,這個特定情形下,國家安全公署管轄有關案件在啟動程序上法律規定也是非常嚴格和明確的。首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或者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提出。其次,不論是哪兩個渠道提出,都要中央人民政府批準。香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整個執法是相關聯的多個環節。行使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立案偵查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起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負責。案件的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負責。偵查、起訴、審判,這些訴訟活動以及刑罰的執行,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此,法律在55條、56條、57條都有明確規定,這是一整套執法司法活動。
需要指出的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針對的只是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雖然是極少數,但是法律制度必須作出安排。這也是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制權的重要體現,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有力、有效的執法和司法活動的支持和加強,也是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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