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2021-09-09 01:04:09
原標題:東莞觀音山“7字70萬”懸賞“征聯” 最終未選出“最佳”
來源:北京青年報
東莞觀音山“7字70萬”懸賞“征聯” 最終未選出“最佳”
男子不滿“征聯”結果將景區告上法庭
兩年前,廣東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以70萬元重金征集“觀音山上觀山水”的最佳下聯,引發廣泛關注。其中北京劉先生積極參與投稿,好不容易等到今年評選結果公布,不料景區只評出15條優秀下聯,最佳下聯空缺。劉先生和親友投稿的18條下聯連復評都沒進。
不滿評選結果的劉先生將景區告上法庭,要求景區從投稿的下聯中選出最佳下聯,并兌現70萬元獎金。9月8日記者獲悉,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其訴請。
景區重金征聯 男子投稿無一入選
2019年11月7日,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與廣東楹聯學會共同發布《“觀音山上觀山水”70萬征聯啟事》,重金尋最佳下聯,表示將組織全國名家共同評定,一經采納,將給予獲獎者70萬元(含稅)的現金獎勵。
對于對聯要求,文中提出了投稿作品應是本人原創、必須符合《聯律通則》、融入東莞觀音山景點且具有詩意等,截稿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
《征聯啟事》還稱,若在規定時間內仍征集不到最佳下聯,將從來稿中選取優秀下聯20句,每句給予作者2000元獎勵并頒發證書。
劉先生看到征聯啟事后,和親友在征集期間向指定的投稿郵箱共發送下聯“香客道中香道場”“香客苑中香苑園”等18條。
今年4月,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公布評選結果,表示未能評出最佳下聯,而評選出15句較為優秀的下聯。之后發布推文,從征聯概況、評審過程、問題癥結、例句分析等方面進行了解釋及說明。
劉先生和親友投稿的18條下聯對句卻無一入選,甚至連復評都沒有進。對于該評審結果,劉先生提出了異議。
他認為,最佳下聯空缺的原因是進入終評的49條下聯中,沒有完全符合《征聯啟事》約定的聯稿,而其與親友投稿的下聯對句中明明有幾條完全符合征聯要求,卻沒有一條進入復評。
要求答復解釋未果后,劉先生將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訴至東莞第三法院,要求對方選出最佳下聯并兌現70萬元獎金承諾。
是合同違約還是要約邀請?雙方各執一詞
劉先生表示,文無第一,是相對的,本次公開懸賞廣告征聯活動,明確約定了起止日期、具體條件及評審方法,應該在所收下聯稿中,只要完全符合《征聯啟事》的約定,就應該參與相互比較,得出相對最好的聯稿為最佳下聯。被告未完全按約定的對聯要求條件評審,屬于“合同違約”行為。
對此,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并不認同,表示景區發出的《征聯啟事》是要約邀請,劉先生發送作品是要約,他們沒有采納、使用其對聯作品,沒有接受該要約,與劉先生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再者,劉先生及其親友的作品沒有入選,是因為作品沒有嚴格符合征聯要求。
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認為,對文學作品的評判屬于學術討論領域,不屬于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范的領域,劉先生提起的訴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雙方合同關系不成立 法院一審駁回訴請
東莞第三法院經審理認為,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及廣東楹聯學會發布的征聯啟事是向不特定的人員發出,所征集稿件能否評為最佳下聯需兩者共同評定,因此,構成要約邀請,而非要約。劉先生明確其本人作出的即“香客道中香道場”,其通過郵箱發送下聯屬于要約。
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及廣東楹聯學會未評定其下聯為優秀下聯或最佳下聯,故未對其發出的要約作出同意締結合同的承諾,雙方之間的合同未成立。
綜上,法院一審駁回了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說法
是否成立合同 要約邀請人具有最后確認權利
該案主審法官熊艷萍表示,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般有向特定相對人發出、一經承諾就成立合同的特點。所以,要約在發出以后,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都會產生一定的拘束力。
而要約邀請則是一方當事人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且一般是向不特定相對人發出,當事人之間最終是否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人具有最后確認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交易主體因混淆要約與要約邀請導致發生糾紛的情況并不少見。對此,法官建議可以根據對方所表達的意思、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具備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交易習慣等來加以區別,從而減少或避免訂約過程中產生糾紛。
本組文/本報記者 宋霞
統籌/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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