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教育部網站
2021-10-29 09:34:10
原標題:全面強化校外培訓預收費治理
來源:教育部網站
曲一帆:全面強化校外培訓預收費治理
培訓預收費是先付費后服務的消費模式,在校外培訓行業中普遍存在,建立在機構信用基礎之上。付費后能否享受到承諾的培訓服務帶有不確定性,既取決于機構自身發展情況,也受制于社會信用體系約束。預收費問題是校外培訓投訴的高發領域,是機構與群眾矛盾糾紛的集中點。從近年來媒體曝光案例看,預收費亂象主要表現為如下方面:格式合同存在霸王條款,對退費做出不合理限制,并未盡到對消費者的提示義務;培訓機構與金融機構合作,誘導學員培訓貸,甚至一些學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貸款”,培訓機構倒閉不退貸;培訓機構違反3個月和60課時收費限制規定,通過各類買送優惠誘導家長購買大課時包、或采取拆分方式違規收費;培訓機構承諾無條件退款,但并未寫入合同中,真正退款時百般推脫;培訓機構采用個人賬戶收款,未簽訂培訓合同,退費時否認培訓的發生,家長舉證困難;培訓機構倒閉前以優惠價格吸引報名,斂財后“卷款跑路”,將經營者損失轉嫁給家長承擔。
當前,在國家建設信用社會、加強消費者保護、全面治理校外培訓亂象的背景下,教育部等六部門出臺的《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不僅有助于從源頭上解決校外培訓收費亂象,回應社會關切,保護群眾合法權益,更是對其他領域預收費治理起到示范作用,有助于完善預收費市場,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從《通知》主要內容看,規范校外培訓預收費主要體現了如下原則:
堅持源頭治理。預收費交易中,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在格式合同簽訂方面,只能選擇全盤接受或者拒絕,沒有修改條款、討價還價的能力,即使沒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在付費時,通常被系統強制要求勾選“同意”圖標,確認其已充分知曉合同內容;在信息對稱方面,無論是機構的經營信息還是提供的服務和教師的信息,消費者都難以掌握真實情況;在風險承擔方面,消費者相比于機構也處于絕對劣勢。因此,從源頭上治理預收費問題,要加強事前監管,對消費者給予傾斜性保護,從根本上解決格式合同霸王條款和收費違規問題。一要確保簽訂公平合同并開具發票。無合同、無發票是消費者退費維權的主要障礙。《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對培訓收費、退費和違約責任予以詳細規定,有助于防止機構通過不公平條款減損自身義務。《通知》明確要全面使用示范文本,收費應出具正規發票。去年,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出臺了《關于對校外培訓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開展集中整治的通知》,隨著校外培訓治理長效機制的建立,對于培訓合同審查和收費審查也應納入常態化監管。二要確保專款入專戶。《通知》規定,預收費應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取費用應當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通知》對于機構收費專戶的規定與法律對民辦學校收費專戶的規定,一脈相承。三要杜絕“培訓貸”。“培訓貸”牽扯到消費者、金融機構、培訓機構三方,涉及貸款和培訓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培訓機構往往采用“免息”等優惠吸引消費者選擇“培訓貸”,不僅有利于其綁定生源,還能獲得貸款業務傭金。因金融機構已將學費一次性支付給培訓機構,一旦培訓機構關停,消費者還貸義務并非當然終止,且維權困難,此前韋博英語學員就深陷培訓貸糾紛。《通知》明確,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此舉有助于提示家長量力而行、理性報班,減少沖動消費。
堅持底線治理。預收費監管的底線是確保資金安全,防止未發生的培訓費被不當挪用或侵占,確保機構倒閉時未發生的培訓費“錢不能少”。從資金監管方式看,可分為銀行托管和風險保證金兩種。銀行托管是校外培訓機構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將預收費(包括現金)全部進入資金托管專用賬戶。資金撥付時,托管銀行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托管協議約定的支付條件,按照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原則撥付學費,北京、廣州等地規定,機構授課完畢并經學員確認同意,托管銀行完成資金撥付。銀行托管有助于實現“一課一消”,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但需要建設相應系統并與機構對接。風險保證金是校外培訓機構在符合條件的銀行開立專用賬戶,存入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其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機構關停時可用于償付學員退費。風險保證金方式易于推行,但需要確保保證金能夠覆蓋全部退費,同時要確保保證金的專款專用,防止機構破產時用于償付其他債權。《通知》充分考慮到各地的差異性,允許地方選擇銀行托管或風險保證金方式,對于選擇風險保證金的,強調最低額度不得低于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的費用總額,不得用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
堅持全面治理。當前,各地主要監管學科類培訓預收費,但從實踐看,學前培訓、中小學非學科培訓甚至成人培訓市場,預收費問題都普遍存在,一些領域因監管真空,退費糾紛較學科類培訓更為嚴重。《通知》堅持全面覆蓋原則,將未成年人培訓預收費灰色地帶均納入監管范疇,既包括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也包括面向幼兒園兒童的培訓;既包括學科類培訓,也包括非學科類培訓;既包括線下培訓,也包括線上培訓;既包括新增收費也包括存量資金。《通知》規定,實行銀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應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進行監管。此舉有利于解決現有機構存量業務的資金安全問題,防止消費者因恐慌造成退費擠兌。
堅持協同治理。預收費監管涉及多部門、多主體協同共治,只有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條塊配合、上下一致,才能徹底解決教育消費領域的老大難問題。一要明確部門責任。《通知》明確了教育行政部門、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稅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的責任,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推進,同時非學科類培訓的主管部門也應履行監管責任。二要推進省級統籌。組織開展對本省(區、市)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情況、預收費托管、風險保證金和培訓收費專戶監管情況全面排查,特別是要壓實區縣,確保監管政策落地。三要鼓勵行業自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信用建設、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動自律公約、宣傳培訓等工作,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完善內部財務管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通過“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構建分級信用監管體系,將失信行為納入到本地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懲戒,提升治理的威懾力。
堅持依法治理。預收費培訓法律本質是一種消費服務合同,既受《民法典》對于合同的規制,又受到經濟法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弱勢群體的傾斜保護,同時還可能涉及刑法相關規定。一要善用民法、經濟法保護弱勢群體。《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二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些機構在明知業務難以為繼、仍然大肆收費斂財跑路的,或以教育培訓為幌子非法吸納資金的,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詐騙罪等。三要加強立法。目前我國在培訓預收費領域尚無立法,現有民法與經濟法的相關規定側重于事后監管,相關預付卡管理規定不適用教育領域,建議地方可考慮制定單行法,對各類教育培訓的合同主要條款、履約擔保、資金管理、信息披露、收費退費、冷靜期、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 教育與開放經濟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 曲一帆)
【編輯:蘇亦瑜】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