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新聞網
2019-05-13 18:21:05
廣西新聞網防城港5月13日訊(通訊員 黃妍)分工明確,協同作案,以魯某兵為首的8人團伙深夜盜竊某有色金屬公司銅精礦162.28噸,價值約128萬元……近日,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魯某兵等8人分別以盜竊罪判處11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萬元至1萬元。
2018年1月10日,同案犯張某俠(在逃另案處理)找到魯某兵商量到某有色金屬公司盜竊銅精礦。之后,魯某兵找到王某天和吳某波負責聯系貨車、買家等事項。隨后,陳某全、黃某均、陳某、韋某、萬某東5人相繼加入該團伙,并按照帶路開門、鏟車裝貨、跟車運輸、看路望風、聯系銷贓等步驟進行明確分工。1月14日凌晨,由王某天帶著3輛貨車從側門進入該有色金屬公司原料倉庫外,并用事先準備好的鐵錘將倉庫大門砸爛,用鏟車將162.28噸的銅精礦分別裝進三輛貨車,并連夜運往南寧市石埠鎮。經鑒定,被盜的銅精礦價值為128.5095萬元。之后,魯某兵等人將三車銅精礦銷贓,獲得贓款110.4萬元。1月18日,經過公安機關追捕,在石埠鎮某停車場將未來得及轉運的96.42噸被盜銅精礦追回,并輾轉多地將涉案人員捉拿歸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魯某兵等8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8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張某俠向魯某兵提出盜竊犯意后,魯某兵積極尋找其他作案人員,負責人員分工,盜竊后參與分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處罰;王某天等7人的則按照魯某兵的指示在犯罪過程中承擔具體職責,其行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案發后有自首、坦白、積極退贓等行為,可以減輕處罰。對此,港口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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