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新聞網
2019-07-15 17:20:07
廣西新聞網那坡7月15日訊(通訊員 林榮先)云南省富寧縣30歲的黎某東在廣西百色市那坡縣的銀行取款機查詢,發現父母沒有給自己匯款,為了發泄怨恨,竟砸壞了3臺取款機和附近的10輛小汽車。近日,那坡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并賠償所砸壞的取款機和小汽車的經濟損失共6822元。
2018年5月6日11時許,黎某東拿存折到那坡縣城廂鎮南街的郵政儲蓄銀行查詢,發現父母沒有給自己匯款,就心懷怨恨,為了發泄情緒,黎某東撿起路邊一塊石頭砸向郵政儲蓄銀行內的兩臺取款機,致使第一臺取款機屏幕、密碼鍵盤擋板損壞;第二臺取款機屏幕、屏幕外包裝塑料損壞。隨后,黎某東攜帶石頭到那坡縣舊車站旁邊的農業銀行取款機查看銀行卡余額,發現父母仍沒有轉款給自己,馬上用石頭砸向農業銀行內左邊第一臺取款機,致使取款機密碼輸入擋板、屏幕外包裝塑料損壞。黎某東仍未解氣,又撿起那塊石頭,走到對面的保合時代廣場,將怒氣灑向停在廣場內的10輛小汽車,致使上述小汽車受到不同程度損壞。
案發后,經那坡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銀行取款機的價格為5622元、車輛的維修價格為1200元。那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黎某東為了發泄情緒,隨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黎某東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有明顯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后,黎某東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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