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17-03-21 10:00:03
青島新聞網3月21日訊(記者 陳志偉 通訊員丁德振)去年6月,家住黃島區的李某某在唐島灣公園騎車晨練時,由于避讓不及時,將一名年僅7歲的男孩撞傷,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近日,黃島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騎自行車晨練,避讓不及撞倒男童
去年6月某日早晨,黃島男子李某某騎自行車在唐島灣公園鍛煉,此時7歲的男童呂某某穿著輪滑鞋在父母帶領下(呂某某父母騎自行車鍛煉且在呂某某前邊行駛)自西向東滑行,雙方相向而行,李某某與呂某某父母迎面而過后,因李某某避讓不及時,正面將7歲男孩呂某某撞倒。小男孩受傷后即被送到醫院治療,上午無異常;當日下午1點30分許,男孩突然病重經手術后進入ICU搶救,后轉院治療,于6月30日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呂某某符合外傷后肝臟破裂嚴重,胸腹腔積大量血性液體,腹腔多部位縫合口,經過醫院手術搶救無效后死亡。
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男子獲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園騎行自行車的過程中與年僅7歲的被害人相撞,因被害人騎輪滑的過程中有其父母陪伴,被害人父母已盡到了監護責任,故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相撞的事故,系被告人李某某未盡到注意義務所致。被害人受傷后,經醫院搶救不治身亡,經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主要系由被告人李某某的撞擊行為導致。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及適用法律準確,其指控成立。
鑒于被告人在事故發生后主動報警,如實陳述事實經過,有自首情節,且被告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男孩親屬對被告人犯罪行為進行了諒解,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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