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7-05-05 10:54:05
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發布十個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其中,不少“老賴”雖有償還能力,卻費勁心思逃避執行,比如轉賣房屋、謊稱錢已歸還他人等,最終皆因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刑。
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執行案件38.5萬件,執結37.3萬件,執行到位金額1694.7億元,同比分別上升22.5%、16.2%和16.6%。今年一季度,受理執行案件12.6萬件,執結3.8萬件,執行到位金額221億元,同比分別上升11.5%、1.2%和27.7%。
近日,省法院會同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對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范圍,以及“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等屬于拒執犯罪的12種情形作出了規定。
拒絕交出車輛,還私下賣房
王忠振被判償付原告劉恩明76900元及利息,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蘭山法院及時查封了被執行人王忠振名下的農用車和小轎車,但王忠振拒絕交出車輛,并在案件審理期間,將其所有的一間沿街房賣與他人。蘭山法院加大對王忠振的執行力度,依法進行了拘留,但王忠振仍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2015年7月3日,蘭山法院將王忠振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一案移送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王忠振與劉恩明達成和解協議,賠償了劉恩明的損失,劉恩明亦對王忠振表示諒解。最終。被告人王忠振應到其所居住社區接受矯正。依法判處被告人王忠振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與王忠振拒絕交出車輛相比,另一個典型案例中的“老賴”連國新二人則是謊稱車輛被盜走,拒不執行榮成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償還錢款的判決。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連國新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連國新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判決依法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連國新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壘墻影響鄰居采光,拒不拆除被判刑
由于壘墻導致鄰居采光受影響被訴至法院后,王成于被判決將壘在與原告楊增德東山墻接壤處的東墻拆除,并將其平臺南檐在距離原告正屋后滴水檐一米范圍內的建筑物拆除。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院多次到現場做雙方的工作,被執行人王成一直拒絕拆除涉案建筑物。2016年7月29日,申請執行人楊增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向龍口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成的刑事責任。案件審理期間,被執行人王成的家屬迫于壓力,于2016年8月6日自動將妨礙的建筑物按照生效判決要求予以拆除。最終,被告人王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有時還會采用非常極端的方式。劉侃、楊靜被判決在指定期限內將本市觀海二路一處房屋騰交給莊秀芳,但因判決作出后劉侃、楊靜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莊秀芳向市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于2007年3月23日立案執行后,市南法院及時向被執行人劉侃、楊靜送達執行通知,督促其主動履行生效判決。但被執行人拒不交付房屋,隨后市南法院張貼強遷公告準備采取強遷措施。在強遷現場,被執行人楊靜趁執行人員不備沖進執行現場手持利刃,以割腕相威脅,要求法院停止強遷工作。在與街道見證人員、公安機關溝通后,考慮到楊靜的人身安全,市南法院暫時停止了強遷工作。
2016年1月21日凌晨,市南法院在街道、公安等部門的見證下對涉案房屋開展強制遷離執行行動。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劉侃、楊靜來到強遷現場,楊靜爬上屋頂大肆辱罵法院執行人員,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脅阻撓法院執行,劉侃則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潑灑到屋外木棧道點燃,阻礙法院執行人員接近房屋,嚴重危及周圍居民和執行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
最終,市南法院判決被告人楊靜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決被告人劉侃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劉侃、楊靜的親屬已配合法院執行部門將涉案房屋騰交給申請執行人莊秀芳,履行了義務。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陳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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