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06-07 10:09:06
齊魯網6月7日訊(記者 冷鋒)2017年6月7日,隨著第一縷陽光破云而出,高考正式拉開序幕。作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高考的嚴肅性不言而喻。這是“考試作弊入刑”后的第二年高考,您是否還記得去年第一批以身試法的人?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正斌介紹,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組織作弊行為,幫助組織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行為和代替考試四種行為確定為犯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涉及上述四種罪名的案例有302件,其中發生在2016年高考期間的有24件,涉案人員有社會無業人員、考生和家長。
替考
“考上普通本科給4萬元,考上重點本科給8萬元”,在這樣的誘惑面前,“槍手”張某決定鋌而走險。
長春市寬城區法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張某經人介紹,代替一名考生參加2016年的高考。當年6月7日,張某在長春市第四十八中學考點代考,上午考語文,他蒙混過關。下午考數學時,張某被監考老師當場抓獲并帶到公安機關。2016年11月,寬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綜合考慮張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坦白情節,判決其犯代替考試罪,免予刑事處罰。
2016年高考中的另一“槍手”符某,替考的是普通高考的體育科目考試。案發時,符某是海口市的在校高中學生。海口市瓊山區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符某應同學符某某的邀請,到海南普通高考體育考場代其考試。在進行立定跳遠考試時,符某的代考行為被監考老師發現。
組織作弊
發生在長春市第四十八中學的張某替考案中,還有王某等四名被告人被判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決書顯示,案發時王某系長春市第六十八中學的工會主席,由于其兒子學習成績不好,遂謀劃找人在高考期間代考。
高考前,王某找另一被告人朱某幫忙并支付20萬元替考費,朱某通過蔡某、陳某聯系“槍手”張某代替考試。案發后,王某等人被公安機關刑拘。
此案經開庭審理后,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投案自首等情節,判決王某、朱某等4名被告人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免予刑事處罰;20萬元“替考費”予以沒收。
非法提供答案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關于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案例有9起,其中涉及高考的1起——一名甘肅男子向青海6名考生家長出售試題答案。
1992年出生的孫某是甘肅蘭州市人。蘭州七里河區法院的判決書顯示,2014年4月,孫某印發為高考提供答案的小廣告,在青海省樂都縣第一中學的男廁所張貼。回到蘭州后,他從網上購買了2套發射器和二十個接收器的作弊設備。當年5月,他向6名準備購買答案的樂都縣考生及家長出售作弊器材,每人收取3000元“設備費”。
2014年6月高考期間,孫某在蘭州通過QQ群向樂都縣的考生家長,發送語文、數學、理科綜合、英語等科目的部分試題答案,再由家長通過作弊器材向考場內的考生傳送答案。孫某在此過程中,向5名家長收取費用共3.2萬元。
2014年11月,七里河區法院以被告人孫某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新刑法實施之前,考試作弊入刑的案件,大多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定性量刑。
一審判決后,孫某提出上訴,蘭州市中級法院發回重審。2016年3月七里河區法院重新作出判決時,新刑法已經施行。法院依法變更孫某罪名,認為孫某犯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關于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搜到39起案例,其中一起是2014年高考期間發生在貴州德江縣。
德江縣法院審理查明,該縣復興鎮客店村的村民冉超為還賭債,尋找賺錢捷徑,經人介紹認識湖南籍從事高考舞弊的王某,由此走上犯罪之路。
判決書顯示,2013和2014年,被告人冉超為前來德江縣實施高考舞弊的王某等人進行舞弊器材接收、作案踩點等事宜,并介紹多名考生,以500元至3000元的價格購買舞弊器材;考生考上二本或一本后,再加收人每人3200元至18000元的費用。兩年間,冉超從中牟利5萬元。
2014年6月7日,冉超與王某等人在德江一中考點發送高考答案時被發現,冉超被抓,王某等人逃逸,用于發送高考答案的電腦、傳輸終端等器材公安機關扣押。
次年9月,被告人冉超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其違法所得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高考作弊 污點跟終生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
“如果考生一旦證實為考試作弊,那么就會留有案底,輕則取消考試成績,暫停1至3年的報考資格,重則直接開除學籍。”除此之外,陳正斌律師還提示:“這些高考污點不僅會直接影響到作弊者以后的工作中各類評優、升職等問題,還有可能會影響到后代子女”。
高考來臨,廣大考生勿受作弊團伙蒙騙,不要參與網上售賣高考答案、購買作弊器材、組織考試作弊等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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