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7-06-20 17:32:06
20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公正煙臺”發布消息,20日上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龍口放火案罪犯徐孝福依法執行死刑。執行前,徐孝福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于2016年6月21日公開開庭宣判,以放火罪判處徐孝福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徐孝福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后,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二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當訴求得不到滿足而產生放火焚燒公交車輛的惡念。2014年8月20日早晨,徐孝福將家中存放的汽油倒入塑料瓶內,攜帶裝有汽油和衣物的手提包,在龍口市龍礦商城公交站點,登上龍口市公交公司魯FK1605號1路公交車。當日8時30分許,當車行駛到龍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塞公司東龍化村路口附近,徐孝福趁人不備,將汽油撒在包內衣物上,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扔到公交車中間過道,引發車內大火,造成乘客梁某某當場被燒死亡,乘客曲某某、孫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乘客韓某某等六人重傷,乘客謝某某等五人輕傷;乘客鐘某等五人輕微傷;公交車和乘客隨身財物損毀,現金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0余萬元。徐孝福本人亦被燒傷。作案后,徐孝福逃離現場,于同年8月22日凌晨4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孝福故意在正常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徐孝福攜帶事先準備好的裝有汽油、助燃用衣服等物品的提包,在群眾日常乘坐、人員密集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作案,致3人死亡、6人重傷、5人輕傷、5人輕微傷,公交車和部分乘客的財物被焚毀,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被告人徐孝福的死刑裁判依法予以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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