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24小時
2017-07-20 20:43:07
人在職場,難免會加班,或“自愿加班”,或變相“被加班”。但有時候雖然加班到深夜,但是工資中卻沒有加班費這一項!!那么,自愿加班該領加班費嗎?調休能代替加班費嗎?值班需要付加班費嗎?來跟著爆三樣(ID:sdbaosanyang)一起看。
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費?
需要認定“加班事實”
計算加班工資的一個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實”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在實踐中,員工和企業在對“加班事實”的認定方面應把握以下幾點:
(1)自愿工作的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況,則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2)有證據證明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變相的延長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屬于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3)不定時工作制人員無加班收入。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綜合計算工時制人員在標準工作時間內無加班收入。
(5)計件工資制在定額外安排工作的認定為“加班”。
看完感覺有點懵?下面這兩個案例或許能幫你更好的理解,加班費到底怎么算。
案例1:蘇女士的公司規定,員工工作8小時/天、40小時/周,實行計時工資待遇,但蘇女士經常主動加班。合同期滿后,公司不再與她續簽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蘇女士要求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資,公司以“加班非公司安排”而拒絕,蘇女士提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仲裁委認為,蘇女士未履行公司規定審批手續的加班,屬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例2:張女士入職某企業任車間經理,勞動合同約定:根據訂單情況,公司安排作息時間,原則上工作不超過9小時/天,保證每月休假不少于2天,工資為1萬元(28天計)。3個月后,張女士辭職,認為其工作超過法定時間,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遭到拒絕。
勞動法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天,36小時/月,張女士每月實際工作252小時,超過了法定的最長時間。但對她月工資10000元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并未低于當地最低標準。且她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單位安排其超過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加班,支付額外加班費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值班是否需付加班費?
單位安排的值班無加班費
對于初入職場的年輕人來說,經常搞不清楚值班和加班的區別,而有些企業也經常含糊其辭,往往聲稱加班是值班。員工在被安排值班時算加班嗎?
在我國的勞動部門法中,并未對值班和加班做成文的具體解釋規定。值班一般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而加班一般是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不能邊休息邊工作。區別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在原崗位上具有生產、經營任務的是加班,反之則是值班。
加班費的計算是《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而對于值班的待遇支付法律并未剛性規定,一般根據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或與職工的具體約定來確定。
能否以調休代替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不能用調休代替
有的單位不想支付高昂的加班費就以安排補休為借口,但該做法是否可行呢?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單位只能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而不得以調休的方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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