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早報
2017-07-31 08:57:07
昨天,記者從青島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年上半年,青島市參保用人單位達到11.5萬戶,參保人數達到240.2萬人。全市共有5266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待遇20932萬元。提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17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達到67.232萬元,比2016年增加48420元。
25000人接受安全培訓
記者了解到,2017年青島市工傷保險工作將穩(wěn)慎拓展工傷預防服務領域。開展以“關注工傷預防,保障萬家安康”為主題的宣傳活動,在報紙、電視、廣播等傳統(tǒng)媒體宣傳的基礎上,充分發(fā)揮網絡傳媒速度快、覆蓋范圍廣的作用,采取有獎知識問答、開設專欄、制作播放政策公益宣傳片等形式,宣傳工傷預防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知識;繼續(xù)推進“三單式”工傷預防培訓。計劃全年對全市部分高危企業(yè)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員以及一線員工培訓25000人。
工傷認定部分權限將試點下放
為有效實施職業(yè)健康檢查補助制度,青島市人社局要會同市安監(jiān)局開展職業(yè)危害評估活動,對部分接觸危害因素的一線員工進行職業(yè)健康查體并給予一定補助。人社局還要試點工傷認定部分權限下放。在部分條件成熟的區(qū)市,將案情清晰的簡易工傷案件的部分權限下放到基層服務中心,實現企業(yè)和職工就近辦理。
調整工傷職工待遇
今年,青島市還要繼續(xù)調整工傷職工待遇。根據省人社廳統(tǒng)一部署,繼續(xù)調整1級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調整1級至4級工傷職工長期住院醫(yī)院管理方式,解決這部分人群住院難等問題,滿足這部分人群的醫(yī)療需求,提高這部分人群的醫(y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另外,還要繼續(xù)推進建筑企業(yè)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督促政策落到實處,將更多的建筑工人納入工傷保障。
/ 工傷答疑 /
工傷認定一直是勞動保障方面的市民所關注的熱門話題。特別是近年來,下班途中買菜發(fā)生交通事故、“過勞死”算不算工傷等問題很多市民都搞不清楚。那么,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就能算是工傷嗎?如果不能,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哪些情形又不能認定工傷呢?為了讓大家更全面地了解工傷保險相關政策,青島早報聯(lián)合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推出工傷保險專題報道,就當前的工傷認定熱點問題,通過案例的形式,解答市民心中的疑惑。
哪些情形應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yè)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符合應當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過勞死”不一定是工傷
近年來“過勞死”現象日益為大眾所關注,這既是因為現代人工作生活節(jié)奏加快產生的壓迫感讓很多上班族都有“身體被掏空”的感覺,也是由于人們對勞動者合法權利的關切所致。某手機網游開發(fā)企業(yè)的員工年齡大多不超過35歲,學歷以研究生為主。近年來,由于手機網游領域的競爭日益激烈,為了在同行業(yè)中爭取有利地位,該公司的員工經常加班,有的時候甚至“連軸轉”24小時不休息,今年年初,該公司一名年僅32歲的軟件工程師在連續(xù)加班后,在崗工作期間猝死。
專家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過勞死”被認定為工傷,應當包括以下條件:一是員工屬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發(fā)疾病而非受到外力傷害;二是員工自疾病突發(fā)醫(yī)療機構初次診斷之時起48小時內,發(fā)生死亡的結果;三是員工發(fā)病的時間、場所應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也就是說,員工“過勞死”的病因是多種多樣的,但是猝死應當發(fā)生在員工在崗工作期間,否則即使員工死亡后果與其工作壓力等存在因果關系,也不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專家表示,由于該軟件工程師是在崗工作期間猝死,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依法被認為工傷。
上下班后遇事故不一定是工傷
城陽區(qū)某車橋公司職工劉某,某天早晨7時下夜班回到租住地收拾東西后,8時左右又從租住地駕駛摩托車回萊西市老家,當日11時30分在萊西市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劉某負次要責任。事后劉某向車橋公司提出工傷申請,車橋公司不承認劉某的工傷。劉某認為自己受傷應認定為工傷,便向當地工傷認定機構提出申請,要求認定為工傷。
專家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此款的幾個關鍵概念,應該作系統(tǒng)全面的理解:首先是“上下班途中”。相關規(guī)定明確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種認定情形:一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是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應包括以上下班為目的、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線三個要素。從本案分析看,劉某下班后回到租住地,劉某回到租住地其下班過程結束,而從出租屋回萊西市老家應屬于探親。本案劉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距離7時下班時間,已超過4個半小時,而劉某的租住地與公司之間大約500米左右,從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間看,不是合理的下班時間。上下班路線應是為職工日常的居住地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路線,居住地主要是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因為職工上下班是一個規(guī)律行為,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安排確定自己的上下班出行時間,而異地探親一般不屬于日常上下班的范疇,職工下班后再從居住地回家或者從異地探親返回單位駐地是探親假期的結束,并非是上下班途中。本案應是探親途中。
另外,“事故認定”應當以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另外,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共分五類,其中“非本人主要責任”應當包括“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這三類,屬于可認定工傷的范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關系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成功與否的重要證據。人社局工作人員提醒市民,職工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時報警,方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早勘查現場,以明確責任劃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判定工傷“三工”因素要具備
專家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從規(guī)定來看,一般工傷事故應具備“三工”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而受傷,這就是俗稱的工傷認定 “三工”原則,在認定工傷過程中缺一不可。“工作時間”一般是指職工的上班時間。 “工作場所”一般是指職工本人工作單位界定的范圍內,也就是說廠區(qū)或公司內。 “工作原因”就是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是否因為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但很多時候,傷者本人難以舉證證明自己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傷。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等情況下,可適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則,即在排除所受傷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況下,推定職工所受傷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記者 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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