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7-09-27 00:41:09
日前,濟南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關于公布濟南市村(社區)證明材料保留清單的通知》,為村(社區)可以開具的證明材料列出了清單,市民辦事的時候一目了然,村委會、居委會能開哪些材料,也有了準確的依據。
據了解,為制定這一份清單,濟南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政務環境的意見》(魯辦發〔2017〕32號)任務安排和省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要求,對在濟南市范圍內,政務服務機構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要求申請人到村(社區)開具的證明材料,進行了全面梳理,經征求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各縣區意見。
最終形成的這份清單共有15項內容,除了證明材料名稱以外,還明確了要求開具證明的單位,以及證明的用途。例如以往經常開具的經濟困難證明,就明確了要求開具單位為人社、司法、教育、民政部門、殘聯。用途為申請法律援助,申請各類助學金、助學貸款、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老年人高齡津貼,低保及低保邊緣居民大病救助,自然災害受災生活救助,救助申請過程中的家庭狀況審查。
通知同時要求,濟南市、縣區各部門要進一步簡化優化服務流程,清理規范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的環節和相關材料。對于不再開具的村(社區)證明,各級、各部門要做好政策的解釋、銜接、協調等工作,避免影響群眾辦事創業。對于在本市以外的地區或省級部門要求申請人在辦事過程中提供的村(社區)證明材料,各縣區要指導村(社區)本著方便群眾、實事求是的原則,酌情合理進行開具。按照規定應由市、縣區部門以及鄉鎮(街道)提供的證明材料,一律不準要求村(社區)出具或配合出具。
《濟南市村(社區)證明材料保留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各縣區要指導村(社區)建立健全開具證明相關工作臺賬,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確保村(社區)開具證明材料工作規范有序。
記者了解到,2014年,山東省民政廳等十多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減輕社區負擔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功能和服務效能的十項規定》,對社區居委會公章的使用范圍進行了明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社區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圍的各類證明,為居委會“減了負”,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還是存在邊界不明確等問題。而這一份清單的公布,則為居委會提供了更加準確的依據。
附:濟南市村(社區)證明材料保留清單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劉雅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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