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17-12-06 14:22:12
原標題:棗莊的文物保護將有法可依 文物附近這些事不能做
近日,《棗莊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正式出臺,《辦法》對棗莊文物的保護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并將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據悉,這是棗莊第一部有關文物保護的管理辦法,也是棗莊市具備地方立法權后制定的又一部實體性政府規章。
文物保護有了財政“靠山”
為加強財政方面對文物保護事業的支持,《辦法》中提到,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國有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事業發展。
在對文物的保護利用方面,《辦法》中提出,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至少每五年選擇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歷史、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并向社會公布。新發現需要進行原址保護的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或者鮮明地域特色的傳統村落、鄉土建筑、農業文化遺產、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名人故居等,應當由市、區(市)人民政府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需要核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
同時,《辦法》提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文物保護單位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合理劃定并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志,埋設保護界樁,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文物保護范圍內不能做這些事
為了更好的保護文物、古跡,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從事《辦法》中提到的禁止行為。其中包括,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修建人造景點,生產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擅自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或者栽植、移植大型喬木和修建構筑物,建窯、取土、采石、開礦、毀林、排污、深翻土地,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刻劃、涂污、損壞文物;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文物保護單位標志,損壞文物保護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行為。
對于違反文物保護相關規定的行為,《辦法》指出,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相關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違反《辦法》規定,拒不配合或者妨礙文物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大運河遺產被“特別”保護
記者留意到,《辦法》中將大運河遺產棗莊段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單獨作為一條列出。規定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設施維護、輸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范圍內進行破壞大運河遺產本體及環境風貌的工程建設。禁止在大運河遺產棗莊段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挖沙取土、亂搭亂建、傾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壞河堤、刻劃文物本體、毀壞界碑、界樁或者其他遺產標識,以及擅自耕種、植樹。
此外,針對近些年出現的文物保護拆真建假的現象,《辦法》中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村鎮、街區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和規劃,防止拆真建假、拆舊建新等建設性破壞行為。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劃定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構筑物,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的,應當依法實施征收、拆除;破壞或者影響文物保護單位自然環境和歷史風貌的,應當結合城鄉規劃和文物保護規劃逐步拆除或者改造。
“《棗莊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是棗莊市具備地方立法權后制定的又一部實體性政府規章?!睏椙f市法制辦黨組書記、主任黃繼忠在立法調研時曾說,各級各部門都要加大宣傳力度,做到家喻戶曉,號召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自覺參與到文物保護工作中來。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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