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2018-03-30 10:06:0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1996年10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噪聲污染。
但是在我們的生活中,噪音又無處不在。走在馬路上,汽車喇叭聲、各種促銷聲、各種音樂聲;來到小廣場,廣場舞蹦迪聲;回到家,裝修聲,吵鬧聲,彈鋼琴、拉二胡等聲音。
簡直讓人崩潰啊有木有!
2017年,12345市民服務熱線就接到群眾關于噪聲擾民的舉報投訴為10591件,數量是各類投訴之首。濟南公安部門向社會征求意見建議后,于3月29日,發布關于加強社會生活噪聲治理的通告。
通告要求,自3月31日起:
嚴禁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喇叭。
嚴禁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嚴禁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中使用音量過大、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家用電器、樂器及其他音響器材。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身體鍛煉及其他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嚴禁對周圍環境造成噪聲污染。
飼養動物應當采取措施控制產生噪聲,嚴禁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12時至14時和22時至次日6時,嚴禁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
其他時間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或者在已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控制噪聲,嚴禁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12時至14時和22時至次日6時,城市建成區嚴禁高聲喊叫;嚴禁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干擾周圍居民生活。
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在生產活動中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3月30日。
如果我們遇到以上這些制造噪音的行為
該怎么辦?又該如何處罰?
1.未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或者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進行家庭娛樂、身體鍛煉以及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或者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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