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都市報
2018-05-06 08:48:05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曉哲
守好島城14萬公頃濕地,5月4日,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青島市濕地保護條例》。該條例中明確了濕地如何保護和利用,并重點闡釋了濕地的修復工作,對破壞濕地等違法行為予以重罰。本市對濕地實行目錄管理、分級保護,其中濕地保護小區的概念首次以法律形式進行明確,并將在本市實質性推進。
條例為本市濕地上保險
條例規定,濕地保護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統籌規劃、科學修復、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而該條例解決的燃眉之急就是如何保護好、用好我們手中的濕地資源。據了解,青島地處山東半島南部沿海,濕地資源相對豐富。根據第二次全市濕地資源調查數據顯示,青島市現有濕地總面積14萬公頃,符合國際濕地規定的濕地類型有4類15型。青島濕地具有豐富的陸生、淡水、海水生物資源,特殊的水文、土壤和氣候提供了復雜且完備的動植物群落,動植物資源豐富。其中,膠州灣濕地是山東半島最大的河口海灣型濕地,具有豐富的濕地資源和重要的生態服務功能。2008年,國家林業局將大沽河河口和膠州灣濕地列入中國重要濕地名錄。
青島此前對于濕地保護也不遺余力,2004年,青島市政府下發了《關于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對全市濕地保護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先后申報建設了大公島島嶼生態系統省級自然保護區、大澤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和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少海國家濕地公園和唐島灣國家濕地公園,一大批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也在規劃建設中,初步形成了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為主的濕地保護網絡體系。按照規定,市、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實行目錄管理分級保護
該條例凸顯出本市濕地保護的一個突出特點,即為目錄管理、分級保護。條例規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定期普查,建立健全濕地資源檔案。濕地資源普查至少每五年進行一次。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濕地保護目標、保護范圍、保護重點、保障措施、利用方式等內容,并按照國家、省濕地面積總量管控要求,確定市、區(市)濕地管控面積。濕地的保護、修復、利用和管理活動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活動。
按照該條例規定,本市濕地實行名錄管理。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濕地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濕地名錄應當載明各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范圍及界限、管護責任單位。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名錄確定的界限組織設立濕地保護標志。
生態特征典型、自然景觀獨特、歷史和人文價值顯著,具有科普宣傳教育意義,并可供開展生態旅游等活動的濕地,可以申報設立濕地公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命名、掛牌濕地公園。
濕地公園建設應當按照批準的濕地公園規劃進行。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根據濕地保護的實際需要,可以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內,除開展濕地資源保護、監測、科研、培育和修復等必要活動外,不得進行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
生態區位較為重要或者生態功能較為明顯的濕地,可以申報設立濕地保護小區。設立濕地保護小區的,由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濕地保護小區建設方案,報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該條例針對濕地修復專設一章進行闡釋。條例規定,對因非法占用、破壞而受損的濕地,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由責任主體自行修復或者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責任主體承擔。市、區(市)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濕地確權登記工作。
拾鳥蛋、擅自放生都將受罰
條例規定了十大類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在濕地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此外,還禁止擅自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確需占用國家、省級重要濕地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還有七大類行為需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按照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包括開(圍)墾、填埋濕地或者擅自占用濕地的,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臨時使用濕地期限屆滿后未按照濕地恢復方案恢復濕地的,處恢復濕地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挖砂、采石、取土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排放濕地蓄水、截斷濕地水源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燒荒、擅自放牧,撿拾、破壞卵、蛋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引進外來物種、擅自放生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破壞、損毀、擅自移動濕地保護、監測設施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濕地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將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有望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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