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19-02-15 14:44:02
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濰坊2月15日訊 (記者 韓蓓蓓) 記者從濰坊市交通局獲悉,《濰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辦法》對濰坊市城市公交的發展原則、部門職責、財政保障、路網與智能化建設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規劃、財政政策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
加強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設
《辦法》對濰坊市城市公交發展的部門職責進行了明確劃分: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公共交通建設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專用道、優先通行信號系統設置等城市公共交通通行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相關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規劃、財政政策、用地供給、設施建設、路權分配、車輛和設施裝備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加強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專用道的規劃和建設,逐步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專用道網絡。
鼓勵新技術、新能源、新裝備的應用,加強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設,推進物聯網、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在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安全和管理方面的應用。
中心城區單向三車道以上道路設公交專用道
對于城市公交的規劃與建設,從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編制,到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的開辟和調整等,《辦法》第二章進行了詳細規定。
其中,《辦法》第十一、十二、十四條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結合城市發展和社會公眾出行需求,科學論證,適時開辟或者調整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開辟或者調整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應當征求公安部門和沿線居民意見,并向社會公告。
城市規劃區內的開發和改造項目,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需要配套建設城市公共交通設施且具備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土地招拍掛條件。
火車站、飛機場、長途汽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大型公共場所規劃建設時應當規劃建設城市公共交通設施,配套建設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應當和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上述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時,對配套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規劃設計,應當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意見。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修建公交港灣式停靠站。同時,公安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和實際需要,在城市中心城區單向三車道以上道路辟建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專用道,并在有條件的路口增設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專用導向車道,科學設置優先通行信號系統,加強專用、優先車道及優先通行信號系統管理,保證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優先通行。
遇突發事件,駕乘人員不得先于乘客逃離
在運營管理方面,《辦法》明確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權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取得線路運營權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關于公交車線路調整、站點變更,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市政工程建設、重大公共活動等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線路、站點的,建設或者主辦單位應當提前十五日告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告相關線路、站點的變更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社會公眾出行需求。突發事件除外。
在運營服務方面,《辦法》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駕乘人員管理及從業人員運營服務時的規范、運營車輛管理、乘客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均作出了詳細要求。第二十七條對城市公共交通從業人員運營服務時要求除了講求文明禮貌、正確播報線路、在規定區域停靠等,還明確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處置,其要保護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棄車逃離。
對于乘客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應當遵守的規定,《辦法》第二十九條有著明確規定:愛護城市公共交通設施,遵守乘車秩序;不得攜帶牲畜、犬貓等活體動物乘車(持證導盲犬、執行公務的軍警犬除外);不得在車廂內吸煙、吐痰、亂扔垃圾、散發宣傳品,或者向車外拋擲物品;不得強行靠近駕駛員和其他有礙安全的部位,不得與駕駛員閑談;不得侵害乘客及駕乘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妨礙車輛正常行駛;學齡前兒童以及不具有自理、自控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醉酒者等乘車應當有人陪護;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禁止以下危害公交安全、擾亂乘車的秩序
在運營安全方面,第三十五條明確,禁止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違禁物品乘車。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檢查措施。乘客應當自覺接受、配合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列出了禁止危害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一)在城市公共交通場站及其出入口、站點以及距離站點三十米范圍內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擺攤設點等;(二)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車輛;(三)違反規定進入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專用道;(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按鈕、開關裝置,或者非緊急狀態下動用安全應急設備;(五)妨礙乘客正常上下車;(六)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車輛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義務,禁止實施破壞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站點、設施設備;擅自關閉、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或者挪作他用;擅自遮蓋、涂改、污損、毀壞、遷移、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其他影響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功能和安全的行為。因城市建設確需遷移、拆除、占用、關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相關部門應當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建或者經濟補償。
在法律責任方面,違反《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線路、時間、站點、班次組織運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從業人員接到報告或者發現上述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濰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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