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9-10-10 09:18:10
省民政廳近日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低保政策充分發揮低保兜底保障作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重度殘疾人單人保、因病(傷)致貧家庭認定、低保申請家庭財產認定等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指導意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指導意見》明確,低收入家庭或者已脫貧享受政策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中靠家庭供養的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可單獨納入低保保障范圍(不含整戶納入低保范圍的困難家庭),其低保補助金按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60%確定。其中,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
對符合條件的因病(傷)致貧家庭,《指導意見》規定可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或剛性支出發生者本人納入低保范圍(以下分別簡稱按戶入保、單人入保)。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可按戶入保: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發生的個人自負醫療費用剛性支出(指獲得各類保險補償、救助捐助后由個人負擔的實際支出)后低于當地低保標準;家庭財產符合當地低保申請家庭財產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疾病(人體損傷)尚未痊愈,仍需進行相應治療。
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條件的,可單人入保: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發生的個人自負醫療費用剛性支出后介于當地低保標準的1-2倍;家庭財產符合當地低保申請家庭財產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個人自負醫療費用剛性支出達到或超過當地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疾病(人體損傷)尚未痊愈,仍需進行相應治療。此外,已脫貧享受政策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且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個人自負醫療費用剛性支出達到或超過當地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的,也可單人入保。
(大眾日報記者 齊靜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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