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2020-03-20 09:48:03
3月19日,
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
2020年第2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
有4人被終生禁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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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4名駕駛員中,年齡最大的67歲。4名駕駛員中2人因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另2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
青島市2020年第2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
據了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
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
?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
?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若被終生禁駕后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接下來了解一下
具體案例↓↓
案例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
2018年12月28日5時18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駕駛電動三輪(經鑒定為機動車)沿膠州市鄭州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廣州路路口左轉彎時,與沿鄭州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吳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吳某某死亡。
事故發生后徐某某駕車逃逸,后被查獲。徐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徐某某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膠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徐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飲酒后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
2019年1月11日15時33分,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飲酒(76mg/100ml)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載劉某、尹某某)沿膠州市鋪董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牧城大道路口時,因超速行駛、未停車瞭望讓右方來車先行與沿牧城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的崔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裁宋某某、石某)相撞,致崔某某、宋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陳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陳某某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膠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陳相龍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請司機朋友們引以為戒
提高警惕意識
切勿拿生命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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