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2020-04-24 10:07:04
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中規定,
市內三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全域及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
2020年1月1日起,
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而“其他區(市)人民政府,
可以劃定本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并向社會公布。”
圖源:青島人大官網
今天,青報君從即墨政務網獲悉,
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政府關于在有關區域和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即墨區部分地區或將
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圖源:即墨政務網
來看《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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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青威路(青威路與青榮城際鐵路線交匯處向東)---濰藍路(向東)---龍青高速(向南)---鶴山路(向西)---204國道(向南)---即墨城陽界(向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榮城際鐵路線(向北)---青威路(青威路與青榮城際鐵路線交匯處)之內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場所
1、機關辦公場所;
2、文物保護單位;
3、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4、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老年人休養場所;
5、建筑物的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
6、林地、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7、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8、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倉庫、基地;
9、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10、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場所。
特定條件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之外,不得銷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
獎勵舉報及責任追究
舉報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公安部門按照《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責任追究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在禁放區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重污染天氣期間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五百元罰款。
對違法制作、銷售、運輸、攜帶、郵寄煙花爆竹,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據悉,該《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征集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真至:66583199;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互聯網電子郵箱:jmgazadd@163.com。聯系人:范顯峰,聯系電話:6658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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