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
2020-05-06 07:05:05
青島出臺《指導意見》提出十條措施
健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的村級議事決策機制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近日,市委組織部會同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印發《關于健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的村級議事決策機制的指導意見》,提出十條措施,全面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對村級重大事項、重點工作、重要問題的研究討論決定,構建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決策組織、領導決策執行、領導決策監督的村級議事決策機制,提升黨組織領導的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意見》指出,完善村級議事決策的領導體制。強化鎮黨委對村級議事決策的領導,完善領導村級議事決策的辦法和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嚴格審核把關。加強村黨組織對村級議事決策的領導,村黨組織全面領導村民委員會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群團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全面落實把加強黨的領導有關要求寫入村級組織章程,全面推行“一肩挑”和“交叉任職”。理順村級議事決策的權責關系,建立健全村民委員會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等村級組織議事規則,鎮黨委根據村莊實際,為每村建立村級組織議事范圍清單,厘清議事權責邊界。
《意見》要求,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級議事決策中的領導作用。強化對決策動議的領導。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要問題,須經村黨組織研究討論決定,重大事項須經鎮黨委審核把關。村黨組織發揮共建議事會作用,擴大議事協商范圍。
強化對決策表決的領導。對黨員居住分散或人數較多的,可推薦選舉產生一批黨員議事代表,參與村級議事決策,名額原則上不少于村莊全體黨員數量的20%。對需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情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村級合作經濟組織決定的重要事項,經村黨組織研究討論、鎮黨委審核把關、黨員議事代表會議或全體黨員大會審議后,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村級合作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強化對決策執行的領導。決策事項表決后,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村級合作經濟組織等在村黨組織領導下,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和落實。村級組織相關責任人對議事決策拒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響的,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辦法嚴肅處理。
強化對決策監督的領導。鎮黨委、村黨組織領導村級各類監督組織發揮監督作用,實行村級議事決策全過程監督。
《意見》強調,壓實工作責任,涉農區市制定實施辦法,指導鎮細化村級議事決策事項內容、標準等。提高決策能力,加強村級組織自身建設,強化教育培訓,優化議事決策流程,推進村級議事決策信息化建設。堅持典型引路,涉農區市重點選取部分村莊,跟進指導培育,以點帶面推動整體工作提升。
(記者 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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