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
2022-03-22 07:46:03
原標題:《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發布:5月1日起,這些行為將被罰款
來源: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21日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若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未規范佩戴安全頭盔等,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并登記相關信息;再次違反且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處20元罰款。駕駛拼裝、改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罰款。
《辦法》對電動自行車生產和銷售環節提出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拼裝的;改裝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蓄電池的;加裝座位、傘具、燈具、車篷、車廂等裝置,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等情形的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依法經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電動自行車購買之日起30日內,注冊登記前,駕駛人可以憑有效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歷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道路通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開啟前燈和后燈;不得實施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駕乘人員規范佩戴安全頭盔;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不得駕駛拼裝、改裝、加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
在停放和充電方面,《辦法》提出,車站、廣場、商場、公園、體育場館、醫療衛生機構、政務服務機構等公共場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設備。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區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專用通道;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樓道、走道等公共區域;其他公共場所的禁止停放區域等地方。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區域、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區域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辦法》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劉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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