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
2022-06-09 19:17:06
原標題:涉案金額過億!1535人上當受騙……濟南中院通報10起養老詐騙典型案例
來源:大眾網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李金珊 濟南報道
6月9日,濟南中院召開全市法院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會上通報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刁某某以“提供養老服務”為名向中老年群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被告人刁某某于2016年至2019年期間,依托某連鎖超市多家店面的中老年消費群體,采取電話推廣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以投資養老基地、認籌養老服務、購買養生套餐、預付旅游押金等名義推薦向某養生健康公司提供資金,又以提供贈品、免費旅游、支付高息等為誘餌,承諾按時返還本息,向王某某等118人非法吸收資金共計83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刁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有關規定,伙同他人以投資養老項目、提供養老服務等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案例二:被告人楊某以“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及藝術品投資”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6年6月,濟南某健康公司成立,被告人楊某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實際負責,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業務員發放宣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以提供居家養老服務、進行藝術品投資等名義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并承諾定期支付高息、到期返還本金。截至案發,該公司共向集資參與人吸收資金3150萬余元,造成實際損失共計 2499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有關規定,以提供居家服務、進行藝術品投資等名義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案例三:被告人張某某以“代辦養老保險”為名詐騙案
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其沒有能力辦理職工退休保險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其可以代辦職工退休保險、病退的名義,并通過偽造退休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鞏某某等人的信任,騙取鞏某某等17人101萬余元,87萬余元尚未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能為他人辦理養老保險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一萬元。
案例四:被告人朱某某以“代辦養老保險”為名詐騙案
2015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其沒有能力為他人辦理和補繳養老保險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向被害人收取遠低于正常辦理養老保險所需費用的方式,騙取張某某等21名被害人共計117萬余元。案發后,朱某某退還被害人損失5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能為他人辦理養老保險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案例五:被告人吳某某冒充醫學專家以“銷售‘特效藥’”為名對老年人實施詐騙案
2021年1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冒充醫學專家、藥品研發院長等身份,謊稱其有治療腦梗的特效藥,騙取老年被害人信任,將低價購買的大活絡丸等,以及通過網絡購買的不知名茶包冒充特效藥、秘方藥向張某某、宋某某高價出售,并冒充快遞員到被害人住處送貨,共騙取被害人2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吳某某多次詐騙老年人,但其具有全部退賠等情節,可從輕處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案例六:被告人賈某某以“幫助操作提高退休金”為名詐騙案
2021年10月8日11時許,被告人賈某某在濟南市歷下區某健身休閑廣場,向被害人王某(79歲)虛構可以幫助操作提高退休金的事實,后在王某家中,騙取現金4900元。同年12月28日15時許,賈某某在濟南市天橋區某學校附近,向被害人張某某(72歲)虛構可以幫助操作提高退休金的事實,后在張某某家中,騙取現金1200元,以上,被告人賈某某詐騙數額共計6100元,所得贓款全部用于個人消費。案發后,贓款未追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賈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賈某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系累犯,且系詐騙老年人財物,依法應從重處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案例七:被告人宗某某以“上門安裝節電器”為名對老年人實施詐騙案
2019年以來,被告人宗某某偽造“極省電電器經銷部節能辦”的工作證,使用虛假姓名,以安裝節電器的名義,在濟南市歷城區、天橋區、槐蔭區、市中區部分老舊小區內,針對老年人實施詐騙。宗某某謊稱被害人支付錢款后會有人上門安裝節電器,錢款可退還等,以此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在收取被害人錢款后,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宗某某共實施詐騙犯罪16起,詐騙金額兩萬六千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宗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宗某某歸案后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但其針對老年人進行多起詐騙活動,依法不得對其適用緩刑。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案例八:被告人王某某以“為老年人辦理會員、購買藥品”為名詐騙案
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通過虛構為老年被害人王某甲辦理某健康管理公司會員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先后騙取被害人現金5萬元。同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為老年被害人遲某某購買藥品“三合素”為由,騙取被害人28000元。因遲某某一直未收到藥品,便要求退款。被告人王某某又以退款需要手續費為由向遲某某索要6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錢款后,將贓款用于償還個人欠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王某某詐騙老年人財物,情節嚴重,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案例九: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以“高價回收收藏品”為誘餌對老年人實施詐騙案
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馬某某、孫某某、陳某某等5人組成固定詐騙團伙,通過撥打電話,冒充企業老板、收藏公司經理及員工,以高價回收被害人手中的收藏品為誘餌,并以需要交納專家鑒定費、物流保價費、過戶費等費用的名義實施詐騙。被害人上當后將錢款匯入被告人指定的銀行賬戶。自2017年5月份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用上述方式對8名被害人實施詐騙,詐騙總額4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案發后,各被告人均已退賠損失,可從輕處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馬某某各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八萬元。扣押款項依法發還被害人。
案例十:被告人陸某某等12人以“提供養老服務、銷售養老產品”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6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間,被告單位某養老產業(集團)公司及被告人陸某某、翟某某等12人,利用該公司在濟南市某區經營的養老機構,通過業務員口口相傳,介紹集資參與人到公司投資“養老床位租賃”等養老服務項目,購買養老產品,承諾到期后高息還本付息,向1535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7億余元,造成經濟損失1.33億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養老產業(集團)公司及被告人陸某某、翟某某等12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單位某養老產業(集團)公司罰金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陸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翟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的刑罰,并對積極清退違法所得的個別被告人適用緩刑。責令退賠集資參與人全部經濟損失,并繼續追繳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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