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新聞客戶端
2022-06-23 22:17:06
原標題:因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等,華農財險合計被罰款35.2萬!太平洋財險青島分公司去年曾因此被罰43萬元
來源:大眾報業·半島新聞
6月22日,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晉銀保監罰決字〔2022〕44號)顯示,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二、編制虛假的財務、業務資料;三、跨省經營保險業務。
上述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的違法違規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改變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華農財險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處18萬元罰款。
上述編制虛假的財務、業務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華農財險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
上述跨省經營保險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華農財險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記者梳理發現,太平洋財險青島分公司去年曾因此被罰43萬元。
去年9月份,因虛列宣傳費、直銷業務虛掛中介套取費用、未嚴格執行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太平洋財險青島分公司被罰款43萬元。另外,石強因對太平洋青島虛列宣傳費、直銷業務虛掛中介套取費用一案承擔責任,被青島銀保監局提出警告并處人民幣8萬元罰款;李強、郭凱因對太平洋財險青島未嚴格執行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一案承擔責任,被青島銀保監局提出警告并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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