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新聞客戶端
2022-07-11 21:24:07
原標題:因違規發放貸款,恒豐銀行青島分行連收三張罰單!此前已兩度被罰!去年一高管因貪腐問題被判刑6年并處罰金50萬
來源:大眾報業·半島新聞
7月8日,青島銀保監局一氣兒發布了三則關于恒豐銀行的處罰公告。公告顯示,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因違規發放貸款被罰款50萬元。此前該行已曾因未按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等兩度被罰。去年該分行一高管還曾因虛開發票套取700萬獲刑6年并被處罰金50萬。
因違規發放貸款,恒豐銀行青島分行被罰50萬
7月8日,青島銀保監局發布了三則關于恒豐銀行的處罰公告。公告顯示,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因違規發放貸款被罰款50萬元。公告還顯示,胡崇懋對恒豐銀行青島分行違規發放貸款一案承擔責任,被處以警告處罰;萬洪濤對恒豐銀行青島分行違規發放貸款一案承擔責任,被處以警告處罰并罰款6萬元。
青島銀保監局于6月29日作出上述行政處罰,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此前已兩度合計被罰近兩百萬
此次并非該行首次被罰。此前,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已曾因反洗錢不力等兩度被罰。具體如下:
2018年11月2日,人民銀行青島中心支行公布了一批行政處罰信息。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存在“未按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等違規行為。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依據《《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于2018年11月2日對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合計罰款人民幣9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處罰8.5萬元共計98.5萬元。
2017年7月,原青島銀監局在官網公布對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該行存在違反內控規定辦理票據業務和貸款轉保證金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案,被合計罰款人民幣八十萬元。
此次作出處罰決定的日前為2017年6月23日,據青島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此次主要違規案由為:違反內控規定辦理票據業務和貸款轉保證金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其作出合計罰款人民幣八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高管曾因虛開發票套取700萬獲刑6年
違法違規多發外,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去年還被爆出一高管曾因貪腐問題被判刑并被處罰金。
2021年4月初,裁判文書網更新的一則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恒豐銀行青島分行高管彭某編造合同虛開發票非法套取700多萬元,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職務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判決書顯示,當事人彭某曾任恒豐銀行青島分行金融創新部總經理。2016年2月至6月,彭某利用職務便利,安排部門工作人員,編造虛假咨詢合同,通過五家公司開具發票,套取恒豐銀行青島分行費用共計710.68萬元。
判決書顯示,彭某不僅在幾個月內就貪污700多萬,還索賄以獲取更多不正當利益,并對分行副行長進行了現金行賄。
一審法院認定,彭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此后,彭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開資料顯示,恒豐銀行前身是1987年成立的山東省煙臺市住房儲蓄銀行,2003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改制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國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僅兩家未實現上市,恒豐銀行就是其一。天眼查顯示,此次被處罰的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簡稱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成立于2004年5月14日,經營范圍包括許可該機構經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定批準的業務,經營范圍以批準文件所列的為準(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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