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22-11-15 09:45:11
原標題:泰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來源:泰安市政府辦公室
原標題:泰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來源:泰安市政府辦公室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森林防火條例》《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森林防火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全市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防火期內,除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批準的計劃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
(二)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四)開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違反規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區內擅自建設墓地。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后,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公安、應急、消防救援部門報告。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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