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2023-04-07 08:34:04
原標題:青島市市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強制拆除決定書
來源:青島日報
原標題:青島市市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強制拆除決定書
來源:青島日報
南綜法強拆決字[2023]第40006號
當事人:丁文 地址:市南區齊東路4號6戶
經查實,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市南區齊東路4號二樓樓道內設置隔斷壹處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了南綜法拆決字[2021]第40009號《限期拆除決定書》,并發布了南綜法限拆公字[2021]第40009號《限期拆除公告書》,限令你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前自行拆除上述隔斷。你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經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予撤銷該行政決定。本機關于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再次催告你自收到《強制拆除催告書》(南綜法強拆催字[2023]第40001號)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隔斷,你仍未履行拆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將于你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后依法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時請你到達違法建設現場,屆時未到場的,不影響實施強制拆除。
請你自收到本決定書后2日內自行將違法建設內的相關物品予以清理,如未清理,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擔。你享有變賣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殘值的權利,同時負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義務,如你自行回收清理,應在強制拆除前48小時內提出書面申請,并在強制拆除后的2日內將建筑材料清理完畢。未事先提出書面申請或者事先提出申請但未在限定期限內處置完畢的,本機關將予以清理,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擔。
如不服本行政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或青島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青島市市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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