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舜網
2023-04-25 09:19:04
原標題:山東發文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火災事故依法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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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山東發文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火災事故依法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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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4月24日訊 日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
根據該規定,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較大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重大火災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火災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火災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在事故調查中,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發現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組應在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情況復雜疑難的,經批準可延長60日。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調查組全體人員討論通過,由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結案后1年內,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成立評估工作組,組織開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政處罰不到位的,由組織調查處理的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或檢察院、法院通報情況,由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期間,因工作不到位,又發生同類火災事故的,應從重從嚴處理。該規定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
原標題:山東發文規定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火災事故依法調查處理
作者:林江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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