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水母網
2023-04-27 21:43:04
原標題:關于規范煙臺市“五一”期間市場秩序的提醒告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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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規范煙臺市“五一”期間市場秩序的提醒告誡函
來源:水母網
水母網4月26日訊(通訊員 旅宣)2023年“五一”假期將至旅游出行等消費需求集中釋放,為規范節日市場秩序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就規范全市“五一”期間市場秩序有關事項發布提醒告誡函。
全市各相關經營者、交易場所提供者:
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營造誠信和諧的消費環境,保持市場價格總體穩定,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確保全市“五一”期間市場秩序平穩有序,人民群眾節日平安祥和,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對全市旅游景點、賓館酒店、商超賣場、交通客運、餐飲停車、家政服務等市場主體,賣場、商場、市場、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網購團購”組織者及相關單位等(以下簡稱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01
經營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行為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誠信原則,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02
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明確標示價格所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以套餐形式銷售商品的,在標明銷售總價的同時,應當標明所含商品的品名、計價單位和數量。對另行收取服務性費用的,應當標示服務項目、價格及計價單位。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經營者進行價格比較的,標明的被比較價格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經營者沒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不得采用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或者被比較價格。
1.各旅游景區景點要嚴格落實門票價格及其優惠減免政策并在顯著位置公示,不得設定歧視性價格政策,嚴禁通過各種違規形式變相提高門票價格。景區景點內商品零售網點、游樂設施、導游講解等均應明碼標價。
2.賓館酒店、餐飲家政等服務行業要依法明碼標價,不得拒絕或不履行價格承諾,嚴禁收取未標明的費用。賓館住宿場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費的應標明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提供洗滌訂票等有償服務的應標明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信息。餐飲單位提供鮮活產品等價格變動頻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時價”等模糊語言標示,應當明確標明當日價格或當時價格。菜品酒水等不得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自制飲料要標明計量單位和價格。
3.客運、公交、高速公路、出租車等交通行業經營者要嚴格執行國家票價政策并做好價格公示工作,嚴禁超過政府定價擅自漲價、價外加價等行為。機動車停車場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
03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通過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優惠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使促銷活動真正惠及消費者。
04
經營者要不斷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和糾錯機制,健全消費者權益保障和快速救濟機制,倡導推行先行賠付制度,進一步提升退改簽政策透明度,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經營者不得有以格式條款等方式強制交易、在訂單生效的情況下單方面毀約或者擅自提高價格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05
網絡交易平臺要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監測管控工作,發現平臺內經營者有違反明碼標價或價格欺詐行為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要尊重平臺內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參與價格促銷活動;為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的標價模板要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社區團購”組織者對發生套餐內商品品種、數量、規格、價格等與銷售時發生變化的,應在發貨前提前告知消費者,并明確取消訂單、退差價等方式,供消費者選擇。
網絡信息發布平臺要嚴格履行好信息發布和廣告經營活動的主體責任,確保信息發布主體和發布內容的真實、完整、有效,不得發布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
06
各相關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要積極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恪守誠信經營原則,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不得組織經營者串通漲價、壟斷價格、操縱市場價格。經營者應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恪守商業道德,倡樹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意識,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價權,滿足人民群眾生活需求。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必需品的生產銷售經營者,要積極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
自本提醒告誡函發布之日起,經營者要認真對照查糾,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市場秩序穩控工作。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發現擾亂市場秩序和生產經營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請及時撥打12345或12315熱線電話進行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快查處并予以獎勵。
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依據
1.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和價格欺詐的行為。
(1)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2)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十四條(四)、《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虛假宣傳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3.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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