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寧日報
2023-08-01 09:16:08
原標題: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濟寧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
來源:濟寧日報
原標題: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濟寧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
來源:濟寧日報
濟寧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濟寧市城市綠化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市的城市綠化工作。”
將第二款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綠化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將第三款修改為:“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二、將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化廢棄物收運、處置體系建設,促進綠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群眾性城市綠化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工作。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城市綠地、樹木花草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四、將第七條中的“企事業單位”修改為“學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
五、將第八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勸阻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化行為的權利。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對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六、將第九條修改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因城市綠線調整確需減少原規劃綠地面積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足規劃綠地面積。”
七、將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商業、商務、交通設施、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市城市規劃區內因棚戶區改造、違法建設拆除等騰出的一公頃以下的地塊,應當優先用于公園綠地建設;確需用于其他建設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九、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公園綠地內適當配置游覽、休憩、健身、科普宣傳等設施,建設具有城市海綿體功能的雨水滯留設施,內部道路、廣場的鋪裝應當透氣、透水。”
十、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等綠化工程在設計時,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將第三款修改為:“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通過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閑置土地和逾期三個月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實施臨時綠化,滿足覆蓋裸露土地、防治揚塵的要求。”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化工程,實行工程質量責任制。工程建設單位和參與建設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十三、將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修改為:“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十四、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道路綠地等,建設養護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養護期屆滿,經驗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二)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單位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綠地,由權屬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三)公路、鐵路、河道、湖泊、水庫等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由權屬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五)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自建的綠地,由權屬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六)閑置土地和逾期三個月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用地臨時綠化的綠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建設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以及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存在爭議的城市綠地、零星樹木,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十五、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實施綠地養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澆灌、施肥、修剪、病蟲害防治、綠化設施日常維護、綠地環境衛生管理等,并做好綠化廢棄物的處置;
“(二)樹木花草受損、死亡、缺株或者綠化設施損壞的,應當適時補植、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避免樹木妨礙交通、危害人身安全;
“(四)加強巡查,發現損害城市綠地行為的,及時勸阻、制止并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
“(五)發現綠地危險性植物病、蟲、雜草或者外來物種,應當立即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十六、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實行道路綠化門前包保責任制。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沿路單位、商戶、住戶簽訂道路綠化門前包保責任協議。”
十七、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有樹木的,房屋征收、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征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供應前,應當書面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樹木的處置、保護意見。”
十八、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行政審批服務部門”。
十九、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確實無法避讓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告知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
二十、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放養家畜、家禽,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
“(二)在樹木和綠化設施上刻字、釘釘、拴系牲畜等;
“(三)偷盜、損毀花卉、樹木,踐踏草坪、攀折花木、摘果、剝樹皮、挖根等;
“(四)硬化樹穴、就樹搭棚、架設管線、設置廣告等;
“(五)挖坑、取土、焚燒;
“(六)亂丟垃圾,傾倒腐蝕性液體、機油等損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
“(七)停放車輛碾壓綠地;
“(八)其他損害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
二十一、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嚴禁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確需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經依法審批。
“經批準砍伐城市樹木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標牌公布砍伐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經批準砍伐城市樹木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地點補植不低于所砍伐樹木規格的同種樹木,并保證樹木成活;確實無法補植的,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十二、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修剪樹木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不得采用截除樹木主干、去除樹冠等方式過度修剪。未經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委托,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修剪城市樹木。
“城市綠地內遮擋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路燈等影響交通安全的樹木,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修剪。
“因影響居住采光、通風和安全,需要修剪樹木的,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剪。”
二十三、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要砍伐樹木或者臨時占用綠地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先行處理,并在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手續。”
二十四、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二十五、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城鄉規劃、林業”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行政審批服務”。
二十六、將第三十九條中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綠化、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
二十七、刪除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綠地管理責任或者養護不當造成綠地損害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九、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行道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樹木評估價值五倍的罰款;擅自砍伐其他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樹木評估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十、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國家、省、市標準和技術規范修剪城市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每株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采取截除樹木主干、去除樹冠等方式過度修剪的,處樹木評估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樹木評估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一、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濟寧市城市綠化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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