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新聞客戶端
2024-08-28 11:02:08
原標題:山東博翰源律師事務所被出具警示函,因2023年為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出具法律意見項目存在問題
來源:大眾新聞·半島新聞
原標題:山東博翰源律師事務所被出具警示函,因2023年為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出具法律意見項目存在問題
來源:大眾新聞·半島新聞
8月13日,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官網公示的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山東博翰源律師事務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山東博翰源律師事務所因為違規被出具警示函。原因是該所2023年為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出具法律意見項目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未建立健全內部業務質量和執業風險控制機制。二是工作底稿中未包括律師對法律意見書中各具體意見分析判斷作出的說明。三是未對法律意見書討論復核,并制作相關記錄作為工作底稿留存。四是法律意見書未載明律師事務所地址和聲明事項段必備內容。五是部分工作底稿未保存查驗計劃等資料,大部分股東大會材料未注明來源。六是工作底稿均未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部分未標明目錄索引和頁碼、無律師簽名。
上述行為違反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1號)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3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監會公告〔2010〕33號)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1號)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3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山東博翰源律師事務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提醒其建立健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切實提高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質量,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山東博翰源律師事務所官網顯示,其成立于2000年6月,總部設在濟南,現有分支機構為日照分所。(大眾新聞·半島新聞記者 文鴻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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