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17-04-27 09:39:04
原標題:淄博市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條例5月1日起實施
26日,淄博市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舉行,齊魯晚報記者從會上獲悉,《淄博市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今年1月24日由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3月29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自5月1日起施行。作為全國首個出臺的煤炭清潔領域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淄博煤炭清潔利用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據悉,《條例》共七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煤炭質量、煤炭燃用、煤塵防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記者梳理發現,《條例》規范的重點內容和解決的主要問題涵蓋11個方面。
煤炭清潔利用概念有了明確界定
煤炭清潔利用的概念,目前國內沒有統一的定義。為便于理解和應用,《條例》以煤炭生產、加工、經營、儲存、運輸等環節中的煤塵防治和減少燃用污染物排放為切入點,對煤炭清潔利用的概念作了界定。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煤炭清潔利用,是指在煤炭生產、加工、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采用科學合理的技術和措施,控制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動。”煤炭生產環節是控制煤炭質量的關鍵環節;煤炭加工、經營、儲存、運輸環節會造成揚塵污染;煤炭使用環節,會產生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細顆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淄博針對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進行立法,就是針對以上各環節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制度和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煤炭利用對環境的影響。
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是市、區縣人民政府
煤炭清潔利用監管涉及部門多,我市負有監管的部門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盡一致,《條例》規定市、區縣政府作為監管的責任主體,應當理順管理體系、建立協調保障機制,確保監管到位。《條例》還對鎮政府、街道辦配合做好監管工作作了規定。
第四條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制定政策和措施,建立協調保障機制,構建清潔、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續的煤炭清潔利用體系。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煤炭清潔利用工作。”第五條規定:“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是本市煤炭清潔利用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煤炭清潔利用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指導工作。區縣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是區縣煤炭清潔利用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炭清潔利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煤炭清潔利用監管工作面廣量大,需要各部門的協調配合。《條例》在明確發改、經信、公安、環保、工商、質監、交通、城管執法等部門監管職責的同時,還對建立部門聯動工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檢查作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煤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信息共享和聯動工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禁止銷售和燃用未經洗選的煤炭
燃用劣質煤炭,必然會向大氣排放更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質,嚴重影響大氣環境質量。淄博煤炭燃用總量大、密度高,為有效控制燃煤污染程度,需要制定更為嚴格的煤炭質量要求,確保在淄博境內經營、燃用的煤炭符合淄博煤炭質量要求。
為此,《條例》第十條規定:“市煤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規定的煤炭質量標準以及本市大氣污染防治的實際需要,會同經濟和信息化、質監、環保等部門擬定本市煤炭質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第十一條規定:“在本市銷售的煤炭、煤炭燃用單位燃用的煤炭,應當符合本市煤炭質量要求的相應規定。”
對違反第十一條規定,銷售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煤炭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煤炭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煤炭燃用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煤炭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為確保淄博煤炭質量要求落到實處,《條例》還就煤炭洗選、建立煤炭質量查驗制度、煤炭購銷臺賬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煤炭生產企業應當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對其開采的煤炭進行洗選、加工,降低硫分、灰分,提高煤炭質量。禁止銷售和燃用未經洗選的煤炭。”對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煤炭生產企業未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由區縣煤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第十三條規定:“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燃用單位應當建立煤炭質量查驗制度,對購銷的每批煤炭的質量進行抽樣檢測。”第十四條規定:“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燃用單位應當建立煤炭購銷臺賬,并保存相關交易憑證。購銷臺賬和交易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煤炭購銷臺賬應當如實記錄每批次購銷煤炭的種類、數量、煤質檢測結果、交易日期以及交易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對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煤炭經營企業、燃用單位未建立煤炭質量查驗制度、未對購銷的每批煤炭的質量抽樣檢測、未建立煤炭購銷臺賬或者購銷臺賬以及交易憑證保存不滿二年,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加強對煤炭質量的監管,條例還對煤炭質量檢驗檢測的主體、范圍和方式作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煤炭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定期對煤炭生產加工、經營企業和燃用單位等的煤炭質量實施隨機抽樣檢測。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建立煤質快速檢測系統,為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炭生產加工、經營企業和燃用單位等提供委托檢測服務。”
將建立燃煤總量減量及等量替代機制
淄博是能源消費大市,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資源環境瓶頸制約愈加明顯,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市委、市政府于2017年年初提出,力爭三年內把我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在2000萬噸之內,壓減的時間緊、任務重。為此,《條例》對建立燃煤總量減量等量替代機制、從嚴控制燃煤項目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本市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方案。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和減量替代工作方案,建立燃煤總量減量、等量替代機制,逐步削減本行政區域燃煤消費總量。對于涉及燃煤的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區域燃煤總量控制目標以及減量、等量替代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審批。新批復建設的涉及燃煤的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按照批復的燃煤總量進行建設、生產和使用。” 對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新批復建設的涉及燃煤的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未按照批復的燃煤總量進行建設或者生產的,由審批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燃用煤炭
城市大氣污染程度與以煤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有著直接的關系。淄博中心城區及各區縣政府駐地人口密集、工商業發達、能源消費相對集中,在這些有條件進行清潔能源替代的區域設立煤炭禁燃區,禁止燃用煤炭,對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是十分必要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設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作出了規定,省煤炭局也對設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范圍和進度提出了具體要求。為此,《條例》對禁燃區的劃定主體、范圍和禁止性行為作了相應的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建設的需要劃定本行政區域的煤炭禁燃區,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公布實施。煤炭禁燃區范圍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擴大。在煤炭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燃用煤炭;禁止新建、擴建燃用煤炭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對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在禁燃區內銷售煤炭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煤炭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燃煤單位超標排放將被停業、關閉
燃煤是大氣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渠道。據統計,我國因煤炭消費造成的一次性細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排放量分別占到污染物排放總量的62%、93%和70%。燃煤煙氣脫硫、脫硝、除塵技術是治理燃煤污染物排放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為此,《條例》對燃用單位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裝置,采取技改措施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作了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煤炭燃用單位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不得超標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對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燃用煤炭超標準排放、超總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環保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限期對生活源直燃煤小鍋爐實施清潔能源替代
散煤主要是指餐飲、生活直燃煤小鍋爐、家庭生活用煤等民用煤。散煤燃用,屬于低空排放,無任何治理措施,對大氣污染較重,特別是對霧霾的形成作用較大。推廣使用民用清潔煤炭,源頭易于管控,污染物排放總量明顯降低。因此,民用清潔煤炭替代散煤,推廣使用新型節能環保爐灶,是節能減排、減輕大氣污染的一項重要措施和手段。為此,《條例》對清潔煤炭、新型節能環保爐灶的推廣使用作了具體規定。
第二十一條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推廣使用潔凈型煤等民用清潔煤炭和節能環保爐(灶),推進其他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生活源直燃煤小鍋爐應當在市、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無法替代的,應當關停。”為保障民用清潔煤炭和節能環保爐具的順利推廣,更好的管控民用清潔煤炭的質量,方便群眾購買使用,第二十二條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扶持相關企業建立覆蓋鎮(街道)、村(社區)的民用清潔煤炭配送網絡和節能環保爐(灶)銷售網絡。民用清潔煤炭應當封閉倉儲、包裝銷售,并按照國家標準對其質量、數量、生產或者銷售單位等進行標識,實現源頭可追溯。”對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銷售民用清潔煤炭未封閉倉儲、未包裝銷售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標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風景名勝區、自然古跡等禁建經營性儲煤場
為了切實解決經營性煤場建設的隨意性問題,使規劃、布點更加符合實際需要,《條例》規定建設經營性煤場必須符合規劃要求,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性儲煤場的建設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新建、已建經營性儲煤場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煤炭管理、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等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為了減輕煤塵對特定區域的危害,《條例》規定在特定區域內不得建設經營性煤場,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在以下區域內規劃和建設經營性儲煤場:(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二)集中住宅區;(三)煤炭禁燃區;(四)名勝古跡、旅游景點周邊一千米以內;(五)出、入境河流兩側一千米以內;(六)水庫防洪水位線以外二千米以內。”
儲存區不設符合要求的圍擋將罰款
《條例》對儲煤場建設的具體標準作了嚴格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儲煤場內的煤炭儲存區應當密閉。確實不具備密閉條件的,應當設置不低于煤堆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覆蓋煤堆。儲煤場的密閉儲存區建設以及內部防塵和防爆管理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對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具備密閉條件的儲煤場煤炭儲存區未密閉;不具備密閉條件的儲煤場煤炭儲存區,未設置不低于煤堆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覆蓋煤堆;儲煤場裝卸、加工和轉載煤炭未提高噴淋強度,或者未采取其他防塵抑塵措施控制煤炭揚塵。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關于儲煤場防塵、抑塵設施的配套建設,《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儲煤場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設相關設施:(一)在儲存區、裝卸點和轉載點等位置設置滿足防塵需要的噴淋設施;(二)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三)在裝卸點、出入口等位置設置視頻監控設施。儲煤場的煤炭儲存區不具備密閉條件的,還應當設置霧炮車等高效降塵抑塵設施。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設施,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使用。”煤炭經營者如果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和要求,可以有效防止儲煤場煤塵對環境的污染。對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儲煤場未按照規定要求配套建設相關設施,并保證其正常使用的,由區縣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市級平臺動態管理防止出現監管盲區
煤炭經營許可證自2013年取消后,煤炭經營企業數量激增,管理部門對經營企業變化情況難以掌握。
為此,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區縣煤炭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市級企業信息共享平臺,掌握本轄區煤炭經營企業基本信息,并將其納入監督管理范圍。”第三十條規定:“區縣煤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定期對轄區內儲煤場分布、數量進行調查統計。”通過上述手段,可以有效掌握煤炭經營企業和經營性儲煤場的動態變化,防止出現監管盲區。
通過信用手段對違法使用煤炭企業進行制裁
對于違法經營、違法使用煤炭的企業,除了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以外,《條例》還通過信用手段對失信企業予以制裁,使其得不償失,督促依法經營和使用煤炭。
第三十四條規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環保和煤炭管理等部門應當將煤炭經營企業、燃用單位信用記錄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煤炭經營企業、燃用單位的違法行為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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