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7-05-27 09:40:05
山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日前發布《山東省公務用車管理平臺建設工作方案》,明確通過管理平臺建設,將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特殊需要的車輛外的機要、應急、調研接待、跨部門綜合執法等車輛,以及通過公開招標選定的社會化汽車租賃企業車輛等,統一納入平臺管理。省、市、縣三級信息互聯互通,公務用車管理“全省一張網”,實現“管理平臺化、平臺信息化、車輛標識化”,做到便捷派車、高效用車、透明管車、有效督車。
平臺建設主要內容包括:公務用車運維信息管理系統、公務用車(機要通信、應急、調研接待及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等)管理平臺、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用車管理平臺、社會汽車租賃企業車輛管理平臺、公務用車監督管理平臺及預留標準接口等。平臺功能主要為實現平臺內車輛全生命周期管理、公務出行高效保障、公車運行全程監控、公車運維費用(保險、加油、維修等)全流程記錄及公車管理信息統計匯總分析等,成為單位、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及財政部門等對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及監督的有效工具。
山東省公務用車管理平臺分省、市、縣3個層級。省級平臺主要包括: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運維信息管理系統,涵蓋整個省級黨政機關保留車輛基礎信息、車輛編制信息,通過“三定”(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定點保險)管理服務,實時傳輸車輛加油、保險、維修費用相關數據信息。其中,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平臺,具有公務用車購置、調撥、配備(更新)、拍賣等業務辦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北斗”調度管理系統,能實時掌握管轄車輛的工作狀況和位置信息,對司機駕駛行為可實時監控和指導;省級黨政機關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用車管理平臺,將省級黨政機關具有行政執法職能但未納入中央規定的執法執勤系統行政執法用車全部統一納入平臺,集中管理、統籌調度、規范使用;省級黨政機關社會化汽車租賃服務管理平臺,將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社會汽車租賃服務企業納入平臺管理,具有基礎信息、預約服務、費用結算、管理監督等功能;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監督管理平臺,專為省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履行監督職責設置,主要用于公務用車規范管理和監督檢查,具有公務出行監督管理和公車費用監控管理等功能。
另外,為提高公務用車使用透明度,規范公務用車的使用和管理,我省日前出臺《山東省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實施方案》,明確全省制定統一的噴涂圖樣,省、市、縣(市、區)、鄉(鎮)分級噴涂,確保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公務用車標識噴涂工作。標識化管理范圍為: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部門(單位)的保留車輛。機要通信(非涉密)、應急保障、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統一噴涂“公務”樣式的標識和監督電話;行政執法用車統一噴涂“行政執法”樣式的明顯標識和監督電話;執法執勤用車按照《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圖案。
方案提出,凡不按規定噴涂或故意遮蓋標識、擅自損毀標識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對在標識化噴涂工作中,應噴不噴、工作不力、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
方案要求,各部門(單位)要健全完善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制度,建立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長效機制。新購(含上級調撥、經批準購置的車輛)公務用車應在辦理車輛牌照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標識噴涂工作;公務用車實行標識化管理后,如出現標識老化、破損無法正常使用的情況,各部門(單位)要主動向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及時補涂或重新噴涂標識。
又訊 山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日前發布《關于省級黨政機關公車改革后保留車輛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保留車輛使用范圍問題和租用社會車輛問題,要求各部門(單位)嚴格執行車改政策規定,嚴肅用車紀律,加強保留車輛集中管理、統一調度。
關于保留車輛使用范圍,方案明確,機要通信用車使用范圍為:黨和國家保密文件及文書的傳遞;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緊急重要公文、領導特急批文等的取送;攜帶涉密文件(符合國家保密等級)及執行特殊公務人員的公務出行接送站等;重要檔案資料、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務出行,按有關規定,必須由專人專車運送的。
應急用車使用范圍為: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社會安全等特殊任務;處理時限性強、利用私人或社會車輛無法保障的緊急公務或突發事件;參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紀委召集的緊急會議或公務活動,以及前往非公務車輛不便出入的重要場所。
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使用范圍包括:離退休干部參加由本部門(單位)或上級統一組織、安排的公務活動及到公費醫療指定的醫院看病就醫等;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或承擔相應職能的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陪同離退休干部參加公務活動、看病就醫及為去世離退休干部辦理善后事宜等。
特殊情況下車輛使用范圍包括:濟南城區范圍內,未配備實物保障用車的廳局級干部因特殊情況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個人車輛時的公務出行,但須參照出租車收費標準交納費用并上交財政。因交通不便、時間要求緊或者出行人員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調研考察、檢查督導等集體公務出行。有公函的公務接待以及外事活動等。
通知提出,現有車輛無法保障的必要公務出行,可以租用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通過公開招標選定的汽車租賃企業的車輛,但必須從嚴控制租車范圍、車型和數量,不得租用超標車輛,并做好租車登記、臺賬資料留存等工作。所需費用在單位現有預算經費中統籌解決。
通知強調,各部門(單位)要加強保留車輛集中管理、統一調度,規范使用公務用車。要嚴格執行車改政策規定,嚴肅用車紀律,認真落實車輛登記和公示制度、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記者 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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