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11-17 19:30:11
齊魯網濟南11月17日訊(記者 賈曉宇 閆鵬)為應對山東區域內的自然災害,做好自然災害的救助準備、應急救助、災后救助、救助資金和物資管理等工作,近日,山東制定《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特別明確提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自然災害救助資金。
《辦法》規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防救并重,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群眾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組織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對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物資實行專帳管理、專款(物)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使用范圍。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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