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8-04-08 09:15:04
日前,省法院制定出臺《關于進一步推動律師代理申訴工作的實施細則(試行)》,對律師代理申訴工作有關閱卷、調查令制度等作出明確規定,促進律師代理申訴工作規范化、長期化和制度化。
根據規定,省法院和各中級法院應當確定專門審判團隊負責律師代理申訴案件的審查審理,代理申訴值班律師需要通過閱卷進一步審查的,可以向法院專門審判團隊提出閱卷申請。經代理申訴值班律師事務所專業委員會研究并出具加蓋律所印章法律意見書的申訴案件,法院受理后一律編立正式案號,并明確對值班律師代理申訴案件,各級法院要在3個月內審查完畢。
代理申訴律師在審查申訴案件中,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由法院授權代理申訴律師進行調查取證。法院專門審判團隊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調查令申請進行審查。調查取證后,律師應在5日內將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及接受調查人填寫的回執提交人民法院。律師因故未使用調查令的,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限屆滿后5日內,將調查令繳還人民法院入卷;接受調查人未提供證據的,代理律師應將調查令回執提交人民法院并書面說明原因。
據了解,2015年6月,我省在全國率先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兩年多來值班律師接待群眾咨詢1.5萬件,經咨詢不再申訴的5300余件,化解信訪案件837件,有效保障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記者 張依盟 通訊員 閆繼勇 袁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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