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銳大眾
2018-04-08 22:49:04
為健全完善公務員獎勵工作,充分發揮獎勵的導向作用,激發全省干部擔當作為、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及時獎勵工作的通知》。據悉,這也是我省首個關于公務員及時獎勵的政策文件。根據《通知》,及時獎勵要突出基層導向,加大基層工作人員和集體的獎勵比重,重點向基層一線傾斜。縣(處)級干部原則上不超過受獎勵人員總數的20%;市(廳)級單位和個人要從嚴掌握,一般不參與獎勵。
《通知》明確,及時獎勵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依法實施、注重激勵、從嚴控制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堅持注重時效和向基層一線傾斜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獎勵對象及范圍包括,各級機關公務員、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工作集體;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和工作人員。上述范圍的人員或集體,在處理突發事件、承擔專項重要工作或者在特定工作(環境)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給予及時獎勵。突發事件和專項重要工作要嚴格按照事關國家重大利益或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廣泛關注的標準進行界定。
關于獎勵標準及比例,《通知》明確,及時獎勵的基本條件是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在本單位有一定影響的,可給予嘉獎;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在本系統、本地區具有一定影響的,可給予記三等功;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本系統、本地區具有較大影響的,可給予記二等功;對在工作中做出杰出貢獻,在全省或者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可給予記一等功;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可授予“山東省模范公務員”“山東省模范公務員集體”“山東省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山東省模范集體”等稱號。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記或追授。
對參與處理全省范圍突發事件和專項重要工作人數較多的,給予記一等功人數一般不超過總數的1‰,最多30名;二等功不超過1%,最多60名;三等功不超過3%,最多100名。參與工作人數較少的,根據事跡情況統籌設置獎勵比例。
嘉獎、記三等功,由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市(指設區的市,下同)級以上機關批準。記二等功,由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省級機關批準。記一等功、授予“山東省模范公務員”“山東省模范公務員集體”“山東省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山東省模范集體”等稱號,由省委省政府批準。
《通知》明確,對獲得及時獎勵的工作人員,頒布獎勵決定,頒發獎勵證書,并按照《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關于調整公務員獎勵獎金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1號)規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金;其中,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同時頒發獎章;對獲得“山東省模范公務員”等稱號的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省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對獲得及時獎勵的工作集體頒布獎勵決定,頒發獎牌,并酌情給予一次性獎金,作為工作經費由集體使用,原則上不得向個人發放;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同時頒發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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