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11-28 10:35:11
齊魯網11月28日訊 11月28日,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公共汽車司乘沖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客車由泰安去往東平,車內載客18人。16時許,客車行駛至東平縣接山鎮31省道與濱河大道交又路口時,周某某要求下車,客車司機明確告知周某某到接山汽車站后方可下車,周某某即搶奪司機方向盤要求客車停車,導致車輛突然改變行駛方向,脫離正常行駛道路,駛向道路北倒路肩,司機將客車緊急制動后,停在道路北側的路肩上,周某某的行為導致客車右前輪輪胎及減震氣囊破損,未造成人員傷亡。被告人周某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周某某賠償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車輛維修費1500元,并取得諒解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不顧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公共汽車方向盤,致使車輛失控,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懲處。周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賠償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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