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12-12 19:41:12
齊魯網聊城12月12日訊 12月12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臨沂市政協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賄、挪用公款、貪污案,以被告人李作良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
聊城中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作良在擔任臨沂市建設局局長、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臨沂市政協原副主席兼任臨沂市東風東關棚戶區改造工程建設協調推進小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02.128603萬元。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擔任臨沂市住建委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并安排將臨沂市住建委管理的國家參股企業臨沂天燃氣工程有限公司的3000萬元公款,借給其特定關系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使用,用于歸還借款和企業經營,后退還該公司3000萬元。2007年5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擔任臨沂市建設局局長、臨沂市住建委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安排臨沂市建設局下屬的二個單位以高于市場的價格租賃其子名下的房產作為辦公場所,非法占有該二單位用公款支付的高于市場價格的租金27.41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作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從事營利活動,并謀取個人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情節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貪污數額巨大。被告人李作良犯數罪,應予并罰。被告人李作良有索賄情節,依法對其受賄罪部分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李作良在被采取“兩規”措施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而且案發后,被告人李作良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全部追繳、退交到案,具有認罪、悔罪表現,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被告人李作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李作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除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外,其余部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閃電新聞記者 左新新 通訊員 王希玉 聊城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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