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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加工食品、違規用農藥…青島中院通報危害食藥品安全典型案例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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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17:46:03

齊魯網3月14日訊 (記者韓苗苗)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千家萬戶。今天,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14起危害食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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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用工業用火堿、工業用甲醛加工小銀魚

2014年7月至今,被告人馬某某利用工業用火堿、工業用甲醛等化工產品加工有毒、有害的小銀魚,批發銷售獲利。期間,安某某從事記賬、銷售及安排接送貨物等活動;劉某某根據馬某某安排用工業用火堿、工業用甲醛等化工原料大量加工小銀魚并發貨、送貨;陳某某跟馬某某打工,根據馬某某安排生產并接貨、銷售。個體商戶李某某明知小銀魚系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加工后,仍然購進銷售。

馬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安某某等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不等的的有期徒刑,并處一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

點評

本案從生產到銷售一條龍服務,在當地海鮮市場經營時間較長,影響較大。安某某等人均系打工人員,他們明知馬某某生產、銷售利用工業用火堿、工業用甲醛等化工原料加工過的小銀魚,仍然參與生產、送貨等行為,與馬某某構成共同犯罪。啟示人們,維護食品安全,人人有責,切不可助紂為虐。

【案例2】頂風作案銷售“巴西牛肉”

施某某系個體工商戶,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間,其明知“巴西牛肉制品”系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從廣東省番禺市購入“巴西牛肉制品”,對外銷售“巴西牛肉制品、巴西牛腩筋、牛寶等牛下貨”,銷售金額約68萬元。

施某某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巴西牛肉及牛制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

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即構成犯罪。

【案例3】工業松香用于家禽褪毛并銷售

2016年2月至5月17日期間,劉某某在菜市場經營的家禽屠宰點內,使用國家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松香對鴨、鵝進行褪毛并在市場上銷售。案發后,查獲并扣押疑似松香的黃色晶狀固體76公斤、黑色膠狀物質5公斤。經鑒定,主要成分為松香酸(工業松香)。

劉某某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點評

使用國家明文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工業松香為鴨、鵝褪毛,并加工成有毒、有害食品進行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劉某某主動投案,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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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白菜上噴灑含有甲醛成分防腐劑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馬某某為使收購的白菜在長途運輸中保持新鮮,指使工人向白菜根部噴灑非食用物質甲醛。公安機關在收購白菜的現場扣押已經噴完甲醛的白菜1500余公斤,綠色噴壺一把,白色方桶一個,經鑒定,扣押的綠色噴壺和白色方桶內的液體中均檢出甲醛成分,含量分別為116.45g∕kg、267.90g∕kg。馬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馬某某在食用農產品運輸、貯存過程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點評

《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后,加重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處罰,只要有生產、銷售有害食品行為即構成犯罪。此案中,馬某某添加禁用食品添加劑,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是食品生產、銷售者保障食品安全,責無旁貸。

【案例5】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

 2014年至2017年初,胡某在明知“德國黑金剛”等男性用壯陽類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西藥成分,通過網絡購買該類男性用壯陽類保健食品,又通過網絡、物流等方式進行批發銷售,銷售金額達18萬余元。經檢測,被查扣的39種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西藥成分。涉案保健食品總價值為17 397.5元。

胡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應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點評

“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系列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中的物質。根據《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案例6】在散裝糧食上噴灑農藥滅蟲

2016年8月1日至4日,王某某在市場內經營糧油店,在其銷售的散裝糧食上噴灑農藥滅蟲,致銷售的糧食受污染。經檢測,查獲的玉米粒、毛綠豆、五常大米、花生等13種糧食中,均檢測出敵敵畏成分。

王某某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7】種植大蔥使用農藥甲拌磷

李某某在自己家的蔥地中,使用國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農藥甲拌磷殺蟲,將大蔥銷售給某大蔥收購點,郭某某到該收購點收集蔥葉帶回養殖場喂羊,導致飼養的34只羊死亡,價值36760元。經檢測,在大蔥中均檢出甲拌磷成分。

李某某使用國家明文禁止使用的農藥甲拌磷,并對其種植的有毒、有害的大蔥進行銷售,并造成了他人所飼養的羊部分死亡的后果,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點評

經檢測確認,送檢的大蔥樣本檢出含有農藥甲拌磷成分,含量在0.022-0.072mg/kg不等(國家標準限量0.01mg/kg),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

【案例8】亞硝酸鹽腌制咸鴨蛋

2015年4月份至2016年4月份,陶某某從身份不明人處,購進8噸粉狀鹽產品、3噸塊狀鹽產品,使用上述兩種鹽產品腌制咸鴨蛋,共銷售44624斤。公安機關和食藥、鹽政部門聯合檢查,檢測出陶某某使用的粉狀鹽產品、塊狀鹽產品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標準,且含有亞硝酸鹽。

被告人陶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案例9】工業用火堿浸泡牛肚

2015年6月份以來,王某某與其妻高某(已判刑)加工生產豬下貨、牛肚等肉制品,2人使用非食用的工業用氫氧化鈉(俗稱工業用火堿)浸泡牛肚,并將牛肚對外銷售。其中,王某某負責購買原料、烹煮牛肚、添加工業用火堿,高某負責清洗原料、對外銷售。經鑒定,生產加工的半成品牛肚中的PH值為10.33。

王某某伙同妻子高某在食品的加工過程中,摻入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業用火堿,并將添加了工業火堿的食品對外銷售,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點評

本案系由青島市電視臺記者暗訪發現并報案。“工業用火堿”系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中的非食用物質。

【案例10】用“吊白塊”加工合成淀粉絲

2015年底以來,董某某未取得任何食品生產許可手續,私自開辦合成淀粉絲(人工翅絲)加工廠。在生產過程中,違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質,并冒用“巨昌”品牌銷售,涉案價值15萬元。經檢測,在其生產的成品及半成品合成淀粉絲中,檢出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及甲醛等有毒有害成分。

董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案例11】無證屠宰生豬

2013年5月份以來,趙某伙同妻于某某,在未辦理屠宰手續及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周邊養殖戶手中收購生豬進行屠宰,在未經檢驗檢疫的情況下對外銷售。截至案發,共屠宰生豬500余頭,銷售金額達人民幣80余萬元。經對趙某屠宰場內當場查扣的二份生豬肉進行檢測,沒有檢出沙丁胺醇、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等物質。

趙某、于某某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的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趙某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于某某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趙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點評

趙某屠宰場的生豬肉雖然沒有檢出沙丁胺醇、克倫特羅(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物質,但是其未辦理屠宰手續及許可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案例12】面條湯料中添加罌粟殼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間,遲某某在經營小吃部時,為吸引食客,違反國家規定,在加工的面條湯料中非法添加罌粟殼,至案發生產銷售金額為4萬余元。經鑒定,依法提取并送檢的面條湯料中含有嗎啡、罌粟堿、那可丁。

 遲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法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幣八萬元。

點評

小小一碗面條,直接關系到消費者身體健康。本案彰顯了審判機關依法嚴厲打擊犯罪、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安全的決心。

【案例13】用工業鹽假冒加碘食鹽

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己家中,以標有“中國高級精鹽”字樣的精制鹽為原料,使用“海藻碘鹽”字樣的包裝材料,進行分裝生產假冒的加碘食鹽。2016年3月份,將17包(每包50千克)精制鹽和加工的60箱“海藻碘鹽”(每箱50袋,每袋400克),分別以每包30元和每箱38元的價格銷售給調味品超市。案發后,在徐某某家中查獲假冒的“海藻碘鹽”44箱(每箱50袋,每袋400克)、大包精制鹽22包(每包50千克)及包裝機等包裝工具一宗。經檢測,查獲的“海藻碘鹽”均為精制工業鹽,不含碘成分。

徐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案例14】制售涼皮摻入非食品原料

2014年初至2015年7月13日,徐某某未辦理生產經營合法手續,為了使生產的涼皮筋道、賣相好,在生產涼皮中加入其從淘寶網上購買的涼皮改良劑、涼皮調面料等物質,又從夜市地攤購買了硼砂,在制售涼皮過程中加入硼砂,共計銷售3000余斤,銷售金額達7200余元。經抽樣檢測,查獲的涼皮檢出硼砂301.1mg/kg,涼皮改良劑檢出硼砂24.7mg/kg,涼皮調皮料檢出硼砂14.3mg/kg。

徐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硼砂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在生產涼皮食品過程中摻入,并在市場上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點評

衛生部《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一批)的規定中,明令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硼砂。

[責任編輯:楊凡、崔維莉、韓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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